81528-1024x473 (1).jpg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第2項:「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第3項:「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第4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如被告在該確定判決被科以徒刑或拘役,執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傳票(命令),命被告在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報到入監服刑,但報到時間無法預測,有時被告仍需要一點時間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不願意或無法在通知的時間報到,因此便衍生出以下問題,聲請人是否能以安頓家庭、扶養親屬為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8.jpg

  買賣、租賃契約關係,民法(下同)上均有瑕疵擔保規定,以具獨立性之勞務給付為核心之承攬契約,當然也不例外。承攬瑕疵規定在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瑕疵修補權利之規定則在第493條至497條。民法承攬章節條文文字過於簡潔,有其解釋空間(而且實務上的工程契約或裝修契約條款,其實遠遠超過承攬任意規定之條文),如果綜合前開條文以觀,定作人(下稱甲方)是否只有在工作交付或完成後,得請求承攬人(乙方)修補瑕疵?乙方在沒收到末期款或尾款時,得否拒絕進場修補瑕疵?均非無疑義。尤其是後者,更是常常成為工程訴訟上爭議之點。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經他人同意去人家屋裡,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宅,這是一般人都能瞭解的道理。但是,若是去別人家作客,後來雙方吵架經屋主要求離開仍不離開,會有問題嗎?最近就有一件罕見的新聞案件。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733B44C-B353-4A08-981D-8E1BE1F710D4-768x432.jpg

  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現象,向來是政府極為頭痛的問題,不同於《勞基法》將此部分爭議交由契約去處理,前述人員向來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諸如過往的彭文正事件、管中閔事件,在社會上都引起相當大的討論。然近年來物價上漲,許多公職人員擔憂自己的薪水追不上物價,紛紛要求政府開放機關人員的兼職,不然就要大幅加薪。考量諸多因素下,政府近日終於修正關於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大幅放寬兼職的可能。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4691.jpg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假若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有人就質疑說,民法規定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仍限制不能離婚,是否違反憲法呢?如果婚姻都已破裂幾十年,該負責的一方還是不能請求離婚嗎?外遇發生都二十年那麼久了,也還是不能請求離婚嗎?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館椅大戰越演越烈,近日因館長即將開創餐飲事業,Toyz屢屢與館長交鋒。還發生Toyz員工老婆假冒館長助理,針對館長公司販賣便當一事致電國稅局查詢營業登記項目是否含食品什貨批發。而對於假冒自家員工此事,館長再度直播開嗆Toyz,更播出自己助理與國稅局人員電話錄音,其中一段國稅局告知來電的手機號碼給對方確認身分,讓看戲的鄉民們驚呼:「國稅局姐姐是不是洩漏個資了?」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石門水庫一遊

   近日有民眾主張自己身為跨性別者,到戶政事務所申辦變更性別登記,遭機關拒絕,憤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範涉及違憲疑義,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近日遭到憲法法庭駁回,理由是程序不合法,這種未經終局審理的案件,難道就不能直接提起憲法訴訟了嗎?答案是不一定。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的機制,觀條文明文〝因而查獲〞,顧名思義犯罪者除提供毒品來源外,尚須所提供來源之人被國家逮捕方可適用第17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問題就出在這裡。所提供毒品來源之上游者被逮捕時,犯罪人之罪刑往往已經定讞,甚至已入獄服刑,如此,根本來不及在刑之裁判前獲得減輕或免刑之可能,而若判決已定讞,欲推翻判決結果,只能循特別救濟程序,即再審或非常上訴。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