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去人家屋裡,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宅,這是一般人都能瞭解的道理。但是,若是去別人家作客,後來雙方吵架經屋主要求離開仍不離開,會有問題嗎?最近就有一件罕見的新聞案件。

                   案例內容大略是,甲女約乙女半夜一點多到家中作客,三點多時甲的母親丙發現後要求乙女離開並與之大吵一架,丙報警提告「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法院審酌丙及家人的證述內容,認為乙女當時被要求離開住處時,無正當理由拒絕離開,構成留滯住宅罪,處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依刑法第306條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在這個案例,法院認為乙女雖然經其友人甲之同意,進入甲母親丙所有之房屋內,但是丙要求乙女離開住處,即是受主人退去之要求後,仍基於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拒不離去,留滯其內約十分鐘之久,經警察到場,乙女始行離去。此故,法官審酌稅務局的丙女房屋繳款書、戶口名簿等,認定房產為丙所有及為該戶的戶長,對住處有住居權,因此依據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判決有罪成立。

                   基本上,經過主人或其家人同意去人家裡作客,是有理由進去別人家,不會有侵入住宅的問題,但是若雙方發生爭執或吵架時,有時主人家會把客人趕出去,客人不能因為之前主人同意進入就拒絕離開,否則是可能構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罪,但是一般來說,通常吵架後警察到場離開大多就沒事了,因為主人家通常也不會提告或是會認為只是吵架而留在現場,時間很短暫也沒犯罪的故意。但是,這個案例蠻特殊的,法院認為就算滯留十分鐘左右,還是構成該罪。

                   因此,提醒大家,去別人家作客如果發生爭執,主人家要求離開就趕緊走吧!免得發生事端。不過,若認為有其他正當理由,當然可以向到場警察說明緣由,表示自已沒有犯罪故意,像前面的例子,也許是因為三更半夜,凌晨三點多叫妳走還不走,就火大報警提告,為了一時氣憤吵架不離開,吃上官司還真划不來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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