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

  向來台灣的訴訟程序上,除了由當事人或是檢辯雙方進行攻防外,要能表示意見,只有經過法院允許的證人或是鑑定人,其餘輿論或第三人的意見,均不能直接納入判決所根據的事實基礎。舉例來說,有個案子業主和建商互告,某建築師如果在法院旁聽,認為誰對誰錯,不能夠向法院自薦發表意見,這種「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行為,在法院是不被容許的,必須要由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職權傳喚這個人為鑑定人後,他的意見才有法律效力。

  法庭之友則不同,目前台灣的憲法訴訟法就有此制度,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就允許前述建築師這種「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行為,只要在法院所訂期間內,任何人自認可以提供具價值的參考意見者,都能夠提給憲法法庭,擔任「法庭之友」,不用立於證人或是鑑定人的地位才能發表意見。

  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本來也要引入如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但立法委員質疑,台灣的「法庭之友」制度只在憲法訴訟用過,換句話說,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都還是採取德國等大陸法系的證人、鑑定人制度,而沒有此種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庭之友」,白話來說就是質疑會不會水土不服啦!且如果公開徵詢的第三方意見來源無法被審查,擔心會被有心人操作;也有立法委員表示支持,認為這是好制度,可以讓法院個案上收到更多意見。

  不過提案的司法院自己最後直接退讓,認為暫時不予增訂,或許是這個「法庭之友」制度確實對於憲法法庭以外的法院過於新穎,也或許是如立法委員所說,擔心這個制度與現行法不合,會不會「水土不服」,總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目前暫時沒有打算要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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