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台灣修正洗錢防制法,以符合國際公約需求,對於大筆金額的流動、移轉等等,都會希望持有人給個交代,以避免這些款項的來源其實是不法所得,繼而達到打擊前段不法犯罪的成果。而現行洗錢防制法中,就有針對攜帶大筆外幣、黃金入境時的管理規定,要求旅客或交通工具之服務人員,如果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新台幣、外幣、黃金、有價證券等時,必須要提前申報,否則依照該法第12條第4、5、6項規定,會直接沒入。
最近因為台灣修正洗錢防制法,以符合國際公約需求,對於大筆金額的流動、移轉等等,都會希望持有人給個交代,以避免這些款項的來源其實是不法所得,繼而達到打擊前段不法犯罪的成果。而現行洗錢防制法中,就有針對攜帶大筆外幣、黃金入境時的管理規定,要求旅客或交通工具之服務人員,如果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新台幣、外幣、黃金、有價證券等時,必須要提前申報,否則依照該法第12條第4、5、6項規定,會直接沒入。
社會經常存在一些對某人或某事的言行有所批判或評論,類似的批判或評論,若引起被批判者或被評論者的不悅,可能會認為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或許會提告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等。不過,評論者或許會抗辯是陳述事實,但常常是意見的表達以某事實為基礎,所以就會有意見表達夾論事實陳述的情形。因此,實務上經常認為,若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但是行為人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就有可能被認為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而屬言論自由之保障。
司法象徵著公正,只是運用司法的畢竟還是人,人對於個案終究會有一些利害關係,所以各類訴訟程序的法規,設有迴避的規定,例如之前國民黨與王金平先生的黨籍案件中,民事二審的法官就曾經想要自請迴避。而刑事庭的法官,也同樣有類似的問題。
工程實務上,若承攬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或是因故延誤履約進時等情形,業主為了確保履約完成,可能會與承攬廠商的下包商達成一定的共識,以監督付款的方式完成工程。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地主即出租人與佃農即承租人的租佃爭議,經常是地主認為佃農有不為耕作的情形,因此主張終止租約而收回土地。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若符合「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得予終止租約。但是,實務上關於不為耕作,有相關的論述,並非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