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椅大戰越演越烈,近日因館長即將開創餐飲事業,Toyz屢屢與館長交鋒。還發生Toyz員工老婆假冒館長助理,針對館長公司販賣便當一事致電國稅局查詢營業登記項目是否含食品什貨批發。而對於假冒自家員工此事,館長再度直播開嗆Toyz,更播出自己助理與國稅局人員電話錄音,其中一段國稅局告知來電的手機號碼給對方確認身分,讓看戲的鄉民們驚呼:「國稅局姐姐是不是洩漏個資了?」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有關個人資料的定義:「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在這個事件中應該要先釐清的事實是:Toyz員工老婆的手機號碼是個人資料嗎?個人資料的定義除了列舉的各個種類個資外,還有一個概括條款是「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個人資料的前題是要讓你可以「識別該個人」才叫個資,如果單純資料內容無法以「識別該個人」,那自然不在個資法要保護的範圍內了。那麼在本案中,國稅局姐姐看起來只有單純的給Toyz助理老婆的「手機號碼」,又不知道這個手機號碼主人的其他資料如:姓名、生日等等的(畢竟人家還謊稱是館長的助理),看起來只是一串數字的組合,似乎沒辦法當然的識別個人,國稅局姐姐似乎可以安全下莊?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 393號刑事判決意旨指出:「惟諸如身份證字號僅為一連串數字之組成,指紋亦為生理圖像,如僅以『透過一連串數字組成並不足以識別特定之人』區別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無異架空該法保護個人人格權之意旨。…縱使於陌生人取得行動電話號碼當下,該號碼乍看之下僅為一連串之數字,惟該號碼之持有人於當時僅有1人,以其為憑據直接即可與該人連結而識別出特定個人(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之檢討,范姜真媺著,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41期),該特定人自得藉由行動電話號碼由群體中予以區別,是該資料在群體中顯然對於某特定人具有專屬性、獨特性,換言之,於取得號碼之人撥打該號碼之時,即得直接與行動電話號碼之持有人相聯繫…」也就是說,對於個人資料中「識別性」的定義,未必需要達非常完整的識別,如該資料在群體中顯然對於某特定人具有專屬性、獨特性,亦不失為個人資料。

        所以在這個事件中,Toyz員工老婆的手機號碼就算國稅局姐姐不知道號碼主人是 誰,也沒有其他辦法可以完整的識別出特定個人,按照前開判決意旨,也算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客體。但是不要忘了,真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是要按第28條看有沒有侵害當事人權利,而有沒有構成犯罪還是要按第41條看有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只能說,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還是要小心謹慎為上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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