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25_210903_0.jpg

  經宣告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罪才能緩刑,一直是許多法官、檢察官、律師難解的難題,在個案上無論被告如何悔過,如果法定刑不低於二年,前案紀錄良好的被告就無法被判決緩刑,許多無前科的有罪被告因此失去了不用入監服刑的機會。例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殺人罪,就算法官適用自首和情可憫恕兩道減免規定,最輕仍然有二年六個月的法定刑下限,原則上很難替被告找到緩刑的可能,但這個難題,最近似乎有解了。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825_210908_6-1024x576.jpg

       什麼是限制登記?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那麼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是否有阻卻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呢?答案是沒有。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事務所圖庫_190419_0427-768x1024.jpg

                 日前,知名實況主丁特怒槓遊戲橘子,認為其代理之天堂手遊有機率不實,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雙方因此對簿公堂,進而推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也就是遊戲玩家口中所謂的「轉蛋法」的修正,在今年(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未來是否能實際影響遊戲市場仍有待觀察,本文簡單介紹有關現在手機或線上遊戲流行的「轉蛋」以及修正推行之法規。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_ALBUM_事務所圖庫_221101_49-1024x768.jpg

                 這二天新聞報導指出,雞排妹鄭家純與網紅陳沂之前在臉書隔空交戰,因為雞排妹在直播中說出陳沂手機前4碼,又技巧性地公開後6碼,經陳沂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訴,第一審法院判決鄭家純有罪,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鄭家純也表示會繼續上訴。由此案例可知,就算不是一次直接將人家電話號碼公開,還是有可能被判有罪。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FD425DE-8A85-48FD-8C8B-7BF598F93897.jpg

                日前,台灣職業籃球賽T1聯盟爆發嚴重衝突,台啤英熊在主場迎戰桃園雲豹,在第四節末節時因雙方球員的肢體接觸而引發大規模的衝突,場外的教練團也加入戰局,轉變成打群架,警方更因此傳喚兩隊部分人員到案說明。不只在籃球場上,棒球場上也時常發生板凳清空,雙方人員在球場上互相嗆聲的情況,由於棒球場人數更多,若造成「大場面」的場景將會更加怵目驚心。這些球場衝突的情況時有所聞,如果配合上在民國109年所修正的刑法第150條內容,此時就會產生疑問:在球場上的大規模衝突,是否會該當修正後的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事務所圖庫_190725_0425-225x300.jpg

知名遊戲實況主丁特質疑遊戲橘子代理的「天堂M」合成傳說製作秘笈(即俗稱之紫布)機率不如韓國原廠公布之10%,甚至砸下重本狂抽400萬元,沒想到自行統計出來之機率僅2.3%,遠遠低於遊戲橘子宣稱「與韓國原廠機率相同」。丁特還因在實況及FB多次痛罵遊戲橘子,反被起訴求償像徵性賠償1元,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2月13日)判決駁回遊戲橘子主張,可說是讓許多非洲大課長一吐怨氣。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藥.jp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同)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分別修正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並自109年7月15日起施行後,相關實務見解有所變動。其中之一即為題旨問題: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完成與否,三年後(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即應依法起訴?這涉及了三號重要的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定型化契約.JPG

                定型化契約是現行社會生活中交易上常用之契約,有時一份契約往往多達數十頁,民眾常為了交易順暢、快速就忽略契約內容,而貿然簽名蓋章,當交易發生問題時,發現契約內容有諸多較為不利益事項之規定,才與店家爭執,但是契約早已簽署完畢,若要嗣後爭執契約內容或許有些困難,所以民眾在簽署任何契約時,除了請專業朋友陪同、找尋可信任的推銷員外,就是要認真的審閱契約,此時,審閱契約的期限就很重要喔,多久的審閱期算是合理而有效並且合法呢?若是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_ALBUM_2021825_211210_39-768x576.jpg

政府採購有三種招標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最常見的是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法》第19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所謂公告金額,目前行政院工程會已經調高到新台幣150萬元了。工程會依公告金額,分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採購、公告金額及未達公告金額等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特定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例如:獨家製造、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或追加或後續擴充、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等。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9702-1024x473.jpg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議員指控桃園市政府某機關的前承辦主管,於任內要求某個新圖書館標案的得標廠商必須將標案分給特定廠商,也就是某高層的子女,可能涉嫌圖利,遭指控的前承辦主管則立刻跳出來反駁,表示自己從未有此指示,且得標廠商依照採購法本來就可以將標案的一部分,轉由其他廠商承作,屬於合法分包,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