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有件新聞標題寫著「不理支付命令,被詐五千萬」!如果了解支付命令意義的人,可能知道在講什麼,不清楚支付命令的人,可能聽得霧煞煞。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意思是說,如果有人欠錢,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一種支付命令的東西,命令債務人還錢,這種程序為訴訟前的催債程序,假若確實有欠錢,債務人也沒意見,雙方就不用到法院再進行訴訟了。同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因為只是督促債務人還錢的手段,並非訴訟,基於憲法保障訴訟權原理,債務人只要異議,就會視同進入訴訟程序。同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換句話說,收到支付命令未於法定二十天期間內提出異議,這個確定的支付命令,和判決是有同樣的效力。所以說,支付命令是很可怕的東西,千萬要注意,不能不理會。有的人以為是詐騙集團寄來的東西,就丟在一邊不理會,實際上,詐騙集團萬一利用法院核發真正的支付命令,還是可能會有效力,因此,收到支付命令,若無特殊理由,原則上均應該提出異議,以防止發生確定的效力,看看下則新聞,看倌們就會了解了!
- Apr 07 Mon 2014 01:11
收到支付命令不要忘了異議
- Apr 04 Fri 2014 14:52
新聞:遏止家暴,未來可羈押?
下面那則新聞中,提案者似乎認為,可用羈押的方式避免家暴事件的加害人再犯,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家暴的問題,似乎是緣木求魚啊!羈押有其刑事訴訟法上的原則和目的,實質上對人權有相當嚴重的限制(甚至可說是侵害),非必要不應該將「未定罪」的人羈押,因此,不是什麼疑難雜症都可以求助於羈押。
- Apr 02 Wed 2014 12:47
買新公寓,建商遲遲不點交公設!
- Apr 01 Tue 2014 20:14
森林竊盜
- Mar 31 Mon 2014 17:58
罵人「ㄎㄧㄤ啊」(小偷)犯法嗎?
- Mar 29 Sat 2014 10:24
通姦者被罵討客兄?
- Mar 28 Fri 2014 09:28
安全帽滾到馬路上致人死傷之法律責任
有則新聞說有位趙姓機車駕駛,將機車停好後,安全帽沒有吊在掛勾上,也沒有放在機車置物箱內,而直接將安全帽放在機車後座的椅墊上。後來因故,這頂安全帽滾到馬路上,另一名葉姓機車騎士載著太太行經該處,因為對於突如其來滾出的這頂安全帽,來不及反應及閃避而跌倒,後來葉姓男子並因為傷勢嚴重造成脾臟破裂、休克及急性腦中風,最後因為敗血症逝世,被害人家屬乃向趙姓機車駕駛求償。法院判決認為葉姓機車騎士的死亡,與趙先生未妥善放好安全帽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 Mar 27 Thu 2014 09:27
消費者在大賣場發生意外之法律責任
最近某市政府之市政新聞,標題寫著:「消費者大賣場停車受害 大賣場要負責賠償」。整理該新聞內容略謂:「消費者表示駕車前往某大賣場購物及用餐,因停車場1至6樓停滿車,乃至第7樓停車場停車;7樓停車場由於未設置柵欄,當時於進入第7樓停車場時,發現第7樓停車場未開燈漆黑一片,下車走向賣場時撞上7樓梯廳玻璃門。導致眼鏡破裂及右眼眉毛上緣血管割破,事後進行臉部縫合手術約10幾針,消費者因而要求大賣場賠償,並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大賣場則表示,當日7樓停車場未開燈,其原因係因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各層停車場是逐層停滿後開燈,由於當日6樓停車場未停滿車輛,故7樓停車場暫未開燈,但7樓停車場電梯梯廳,仍有設置消防燈可供照明,且無強制7樓應設柵欄規定等語,然仍表示願給付部份精撫慰金,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消保官則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而且企業經營者對於營業場所,對於消費者應負場所安全責任。若因營業場所設置或指示瑕疵導致消費者損害 ,則依上述規定須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述規定,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該大賣場若未開放7樓停車場,則應於7樓停車場設置警示標示或柵欄,以告知消費者未開放7樓停車場。否則既未事先告知或警示消費者,而開放7樓停車場任由消費者出入,又未開啟7樓停車場燈具,因而導致消費者受傷,足證該大賣場場所安全顯有瑕疵,故應對消費者負身體傷害損害賠償。」
- Mar 26 Wed 2014 17:45
鄧律師的新書出版囉!
- Mar 26 Wed 2014 11:01
掛羊頭賣狗肉湯之違法案例!
有聽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故事,近日竟有一則羊肉爐店賣「狗肉湯」的新聞案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原則上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該法並規定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另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