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大與王小二人,到森林黑吃黑,把盜木者砍好放在路旁的巨木給偷走了;試問王大、王小這兩傢伙偷竊的犯行,適用一般刑法或是森林法?
答:
依森林法第五十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看起來,好像是一般竊盜罪,即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再比較加重竊盜及森林法對竊盜的加重處罰規定,就知道二者有所不同。例如加重竊盜規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才會加重刑責。可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結夥二人以上,就可以加重刑責,有所不同。
就本案例,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刑事判例要旨:「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森林法第五十條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也就是說,王大、王小的竊盜行為,不是僅單純適用刑法竊盜罪,因為就算偷盜木者砍下來的巨木也是一樣的,而且,若依一般竊盜罪要三個人共犯,才會加重刑責,惟因該二人犯行適用森林法,依刑法不會加重刑責,而在此因適用森林法,所以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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