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聽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故事,近日竟有一則羊肉爐店賣「狗肉湯」的新聞案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原則上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該法並規定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另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上則新聞案例,略述有家羊肉爐店家,被懷疑販賣狗肉。因此,主管機關動物保護單位,至店裏稽查,經檢驗這家羊肉爐店的肉品及湯品,雖然沒有發現有賣狗肉的情形,但發嚇然發現羊肉湯變成了「香肉湯」!市政府動護保處到店裏採樣,採樣後這家店內的「羊肉湯汁」竟是「香肉湯」;動保處表示「有湯無肉」,仍然違法,因此開罰五萬元。
雖然業者表示不知為何會出現狗肉湯汁,但畢竟動保單位送驗結果,證明業者的冷藏櫃湯汁是香肉湯,並非所稱羊肉湯,表示業者所述內容有所疑義自明。
動物保物處表示販售犬貓屠體,可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查到狗肉湯汁,仍予得予裁處行政罰鍰。無故宰殺犬貓或是拿來販售,明確違反動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般言之,過去主管機關多屬查獲犬貓屠體,加以裁罰。像這種被查到「只賣湯,沒賣肉」的案例,確屬少見。沒有查獲犬貓屠體,對於行為人賣香肉湯的行為,是否就非屬違反規定之行為而無法裁罰呢?那可不一定。依據常理,沒有犬貓屠體就不會有狗肉湯,因此,業者是否為規避查緝,故意將肉體藏起來,僅將湯計包裝冷陳起來,不無可能。被裁罰的業者,若能就羊肉湯為何變成狗肉湯的事實,陳述說明清楚,並且證明確屬誤會,當然就不會裁罰。但是,行為人若只表示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實在令人難以信服。換句話說,假若業者以為將屠宰後小狗小貓藏起來,然後煮成湯,再冷凍包裝販就不會有事,可能就大錯特錯了。主管機關就算只查獲香肉湯汁還是會處罰,另外要注意,依動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這種惡劣行為,還可以公布姓名及照片。香肉業者要小心,如果不想丟臉被公開惡形惡狀,就不要再販賣狗肉或狗肉湯,因為掛羊頭賣狗肉湯,還是會被處罰,而且還有可能被公布姓名及照片;也提醒國人,大家應該要愛護人類的好朋友,不要再有吃狗肉的行為了。
其次,假若業者故意混充狗肉湯為羊肉湯給消費者,造成不知情之消費者購買,甚至可能會有詐欺罪的問題,掛羊頭賣狗肉湯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可是犯法的行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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