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發生房客告訴房東侵入住宅的案例,有名房東跑進房客屋內,經房客要求離開仍不出去,房客提出侵入住宅告訴。台北市某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某房客,因為房客積欠房租未付,雙方又為了修冷氣的費用由何人負擔發生爭吵。據新聞報導,略述房東進入房客屋內的玄關,房客後來要求房東離開,房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被欠房租還被要求離開,就生氣說:「我進來了,你告我嗎!」房客報警處理並多次表示說:「我現在請你出去」,房東拒絕絕且說:「你告我嘛!我家啊,我的房子啊!」房客之後提出侵入住宅告訴,檢察官認定房東已將房屋租給房客,未經房客同意進入屋內,而且房客已表示要求房東離去又拒絕,所以被起公訴。
- Aug 14 Wed 2013 11:06
房東無故進入房客屋內,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
- Aug 13 Tue 2013 23:30
委任契約得否約定當事人不得終止契約?
- Aug 11 Sun 2013 01: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爭議案例說明
- Aug 09 Fri 2013 16:32
軍事審判法爭議案例問答
- Aug 08 Thu 2013 18:03
金魚媽看新聞:勞雇糾紛
最近一則關於勞雇糾紛的新聞,就是有一間餐廳被客人投訴,餐廳內的魚翅有蟑螂,餐廳就賠償客人6萬元,事後,餐廳業者反過來向廚師求償名譽損害17萬元,後來,廚師指控餐廳常常無故扣錢,譬如舉辦員工抓老鼠比賽,最後一名的還要扣薪水,經法院認定,環境衛生是雇主的責任,與廚師無關,判餐廳敗訴。
- Jul 18 Thu 2013 09:13
鄰居栽種植物根枝越界之問題
最近有件新聞案例,有位住在一樓的屋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二樓鄰居鋸他的龍眼樹,提出毀損罪告訴。事情大略如下:台北市某劉先生住在二樓,他一樓鄰居庭院種植的龍眼樹,樹葉常掉進他家二樓陽台,劉先說請一樓屋主修剪,一樓屋主都不修剪。因此,把茂盛的龍眼樹樹鋸斷一大截,一樓屋主生氣說劉先生要鋸樹時,沒有詢問過他,也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並且認為若只是落葉問題,修剪枝葉就好了,幹麻把樹幹鋸斷,所以提出毀損罪告訴;劉先生則主張龍眼樹會遮住陽光,落葉會引來蚊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曾向一樓反應若不修樹,就由他自已修,所以認為一樓有同意的情形才修剪龍眼樹的高度。最後,地檢署調查認為龍眼樹雖然鋸斷後,高度變矮了,但是樹木沒有死掉,仍然存活,依舊長出茂盛的新枝棄,表示樹木沒有被毀棄損壞,所以給予劉先生不起訴處分。
- Jul 15 Mon 2013 19:59
消費者被熱紅茶傷之爭議案例解析
- Jul 12 Fri 2013 14:54
盲人跌落施工中下水道之法律責任
前陣子有則新聞。有位盲人在馬路上行走,剛好經過一個正在施工的下水道工程,盲人看不到那兒正在施工,不小心就跌落到幾公尺深的下水道,後來現場工人發現報警。新聞報導該處在施作汙水下水道工程,施工人員表示都有用圍籬將施工處隔起來,入口的處也有用太空包擋住,因為工程告一段落後,正將太空包搬走不到幾十秒,盲人就走過去而掉到洞裏面去了。前幾天我在馬路上也看到類似的情況,路人趕緊將盲人牽離下水道孔,以免掉到洞裏面,才沒幾天就看到類似新聞,顯示這種狀況很常見,是值得主管機關或施工業者注意的問題。所幸在本新聞案例,這位盲人只有雙腳擦傷,沒有造成生命危害。假若造成重傷或死亡,就會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
- Jun 26 Wed 2013 11:05
嚴重違反社區規約,小心被強制遷離
有一新聞個案,某當事人經常在社區內喝酒而吵鬧或恐嚇住戶,或毀損電梯門,或在家放火,或是有其他違反規約的行為。住戶長期擔心受怕,勸告後仍未改善,最終社區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起「強制遷離」訴訟,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判決當事人必須搬走,讓社區住戶能夠安居生活。該社區住戶指稱,對於當事人的惡劣行為,忍耐許久,因勸阻未果,所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多名住戶出席,達到住戶規約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決議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該當事人搬離住處。當事人則抗辯自己有精神上疾病,但是因為提不出有殘障手冊可以證明有精神上疾病,法院才會判決管委會勝訴。
- Jun 21 Fri 2013 08:48
外遇之人不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是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任,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經常發生特定情形之案例,就是夫妻已無感情多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法院審理發現請求離婚者先有外遇,以致於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判決不准離婚,外遇之人請求離婚就失敗。實務上有幾個案例可以參考,例如有名男子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太太未與他決定,自己把房子賣掉又不讓他和子女見面等理由,要求離婚,法院認為他先外遇,而且是自己離開家庭,而太太是為了要解決經濟及生活上困難,所以出賣房子。重點在於法院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在於先生,也就是先生的可責性較高,所以才會判決離婚請求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