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市政府之市政新聞,標題寫著:「消費者大賣場停車受害 大賣場要負責賠償」。整理該新聞內容略謂:「消費者表示駕車前往某大賣場購物及用餐,因停車場1至6樓停滿車,乃至第7樓停車場停車;7樓停車場由於未設置柵欄,當時於進入第7樓停車場時,發現第7樓停車場未開燈漆黑一片,下車走向賣場時撞上7樓梯廳玻璃門。導致眼鏡破裂及右眼眉毛上緣血管割破,事後進行臉部縫合手術約10幾針,消費者因而要求大賣場賠償,並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大賣場則表示,當日7樓停車場未開燈,其原因係因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各層停車場是逐層停滿後開燈,由於當日6樓停車場未停滿車輛,故7樓停車場暫未開燈,但7樓停車場電梯梯廳,仍有設置消防燈可供照明,且無強制7樓應設柵欄規定等語,然仍表示願給付部份精撫慰金,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消保官則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而且企業經營者對於營業場所,對於消費者應負場所安全責任。若因營業場所設置或指示瑕疵導致消費者損害 ,則依上述規定須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述規定,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該大賣場若未開放7樓停車場,則應於7樓停車場設置警示標示或柵欄,以告知消費者未開放7樓停車場。否則既未事先告知或警示消費者,而開放7樓停車場任由消費者出入,又未開啟7樓停車場燈具,因而導致消費者受傷,足證該大賣場場所安全顯有瑕疵,故應對消費者負身體傷害損害賠償。」
大賣場或類似服務業者,應相當注意消保法第7條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過去也曾發生消費者在大賣場購物摔傷成下肢癱患,而向大賣場求償之案例新聞;被害人曾先生到大賣場購物,在賣場內結帳櫃檯附近,因地上有不明液體而導致曾先生從走不慎滑倒,後腦重擊地面後送醫,造成頸椎、脊椎等嚴重傷害,乃提起訴訟求償。大賣場表示不明液體,乃另外消費者於曾先生跌倒前幾十秒不小心灑出來,清潔人員還來不及處理,並非長時間不處理等理由抗辯。法院審理後認為賣場設有清潔人員等機制,並且對於被害人摔倒後有立即處置,可見賣場設有專職人員,並非放任安全、清潔事項無人管理,可是法院還是認為大賣場有隨時維護空間清潔、防止濕滑的義務,所以根據消保法上述規定,認定大賣場還是有責任,仍須賠償120萬元。企業經營者千萬不能小覷消保法第7條有關提供合理期待安全性場所的規定,現實生活中,在餐廳、大賣場、百貨公司等處所,因為發生撞傷、跌傷的案例,時有所聞,企業經營者經常大意認為已經提供合理期待的安全服務,但是像上述其他顧客將液男灑落地面,而未能及時處理的案例,也許大賣場認為已超出認知提供安全服務的範圍,可是法院依據消保法判斷的實務案例,多會認為企業經營者可能還是有責任,只是責任的多寡而已,再次提醒企業經營者,應理解消保法對於提供合理期待安全服務的意義,以防意外發生,而免負擔大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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