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下面那則新聞中,提案者似乎認為,可用羈押的方式避免家暴事件的加害人再犯,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家暴的問題,似乎是緣木求魚啊!羈押有其刑事訴訟法上的原則和目的,實質上對人權有相當嚴重的限制(甚至可說是侵害),非必要不應該將「未定罪」的人羈押,因此,不是什麼疑難雜症都可以求助於羈押。

 

涉嫌重大,關!可能串證的,關!甚至我國部分檢察官熱愛「押人取供」,不講是不是,先進去關,關個幾天你就講了!

 

現在連家暴也關,彷彿羈押制度是解決問題的萬靈神藥?家暴事件的發生,原因多端複雜,甚至有時候一時的施暴者其實是平時的受害者。有句俗語,法不入家門,很多學法的人不認同這樣的觀念;然而,清官難斷家務事卻是不爭的事實。讓施暴者「害怕被關」就能遏止家暴嗎?除了錯誤理解羈押制度之目的,也將家暴問題看得太簡單了!

 

 

 

新聞: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4.03 02:59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與內政等委員會昨天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延長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及限制媒體揭露家暴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保密條款,並將家暴及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未來檢方若認為加害人有持續施暴或違反保護令的可能,可聲請羈押。

修正條文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由每次最長一年延長為兩年,不限延長次數。

新增「資訊保密」規定,限制媒體及網際網路報導或記載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如照片、住所等);違反者,該事業或行為人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經有行為能力當事人同意,或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資訊保密限制一旦三讀通過,除當事人同意,媒體在報導如名模王靜瑩、媒體人薛凱莉等家暴事件時,將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的各項資訊。

此外,將家暴及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警察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保護隔離措施;被害人接受偵訊時,可指定親屬、醫師、社工人員陪同在場。新增「目睹家庭暴力」定義,以此保護因看見家暴身心受創未成年人。

部分修文因爭議而保留,再待協商,包括是否設立家暴特別基金?家暴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釋放,是否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應否準用家暴法的規定?

【2014/04/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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