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魯治申生性暴力,數年前即從不法管道取得槍枝一把。某日黑道大老委託魯治申取仇家性命,魯治申價格談妥後,數日後前往T市林森東路埋伏,見目標步出KTV大門,便開了數槍擊斃對方。魯治申除了殺人罪,亦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究竟該論以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之?
- May 30 Fri 2014 09:53
持槍殺人
- May 29 Thu 2014 08:52
身為司機就必須小心上路
問:唐博唬是公司的貨車司機,平日上班兢兢業業,小心謹慎。一日,下班後,唐博唬心想晚上要吃到老婆特製的生日晚餐,愉悅地開著自己的小房車回家,不料,由於太開心竟沒注意到斑馬線上的行人,不小心撞傷行人致其骨折。唐博唬的行為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嗎?
- May 28 Wed 2014 07:51
契約義務可不是說閃就閃
問:蝌南是一個天才偵探,受雇於小五螂的偵探事務所,但對於小五螂每次破案關鍵就消失深感不滿,決定離職,離職後鑑於對偵探工作的愛好,成立菊花銅鈴眼部落格,公開小五螂神秘社會案件破案秘訣,小五螂警告蝌南不要任意公開在職時所得知的業務上機密,否則觸法,蝌南卻認為雙方早已沒有雇傭契約,現今他對於小五螂沒有任何保密義務,想公開就公開。請問誰說的有到理?
- May 27 Tue 2014 09:50
買房前要多打聽
巴布建設公司新蓋了一棟大樓,為了服務住戶並增加賣點,與買房子的客戶約定將巴布所持有的一樓獨立空間作為大樓住戶休閒泡茶、開住戶大會的場地,供作公共使用,不料多年後巴布公司因資金短缺,決定將此獨立空間賣給同棟大樓住戶馬克,馬克取得產權後認為一樓為他所有,要求住戶應該把一樓的空間交還給他,其他住戶反彈,認為當初是跟建商約定好給大家使用,馬克怎麼可以反悔,馬克反駁:有事去找巴布,他可沒跟任何人約定過自己的房子給大家用這種蠢事,自己的房子自己用。請問誰有理?
- May 26 Mon 2014 07:32
社區違規停車之罰款上鎖問題
來看看這件奇特的新聞,新聞標題:「訪客違停被鎖,載走鎖被告侵占不起訴」!大意是某社區管理員發現有車輛違停在社區內紅線,乃用車輪鎖鎖住違規車輛,並要求繳納違停罰金,結果違停者立刻拿取工具,直接換上備胎,將被鎖的輪胎及車輪鎖一起放上車後,隨即駕車離去,留下一臉木然的管理員。違停車後來被控告侵占車輪鎖,但違停者辯稱其非社區住戶,沒有義務遵守住戶規約,繳交罰金也不合理,因為趕時間才會拆車輪離開,只要管理員來開鎖就會歸還等語,後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May 25 Sun 2014 09:58
與代理人交易 小心提防
問:米棋在綠色銀行存有一億元定存,某日囑託老婆米泥到銀行辦理定存展期,並將存摺印章交代給老婆,米泥正要辦理展期時,行員勸說近期有一檔不錯的連凍債可以投資,收益很不錯,老公在遊樂區跑跑跳跳很辛苦,要幫老公多想想生財之道,米泥遂將定存轉為連凍債,不料之後國際局勢劇變,連凍債賠到一毛不剩,米棋這才得知一生走跳的辛苦錢化為烏有,向綠色銀行抗議自己根本沒有同意購買連凍債,契約無效,還我定存來,此事綠色銀行表示:雖然大家都是family,但是米泥代表你來跟銀行訂約,又有你的印章存摺,我們也不知道你不同意,不能說契約無效,反正錢財乃身外之物,再賺就有,請米棋節哀。請問綠色銀行有天理嗎?
- May 24 Sat 2014 06:46
以代理人之名
問:張憲忠見朋友A的豪宅價值可觀,自己擅自找了買主與自己熟識的代書,約在咖啡店簽立買賣契約,賣方欄位上由不知情的代書寫上A之姓名,張憲忠再於旁加註代理人字樣並簽上自己姓名。張憲忠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嗎?
- May 23 Fri 2014 06:41
買賣不成 不一定能解約
問:阿呆是一個成功的稅務專家,專門提供合法逃稅管道,近日聽聞政府即將課徵富人稅,深知有錢人奢侈又不愛繳稅的天性,因此決定結合奢華跟減稅的逃稅工具,推出一系列單價千萬起跳的跑車、明牌包、鑽錶等商品,並貼有「我是窮台灣人」的鑲鑽貼紙,以免國稅局查稅,有錢人阿花深受這個跨界概念的吸引,決定採購,沒想到最終還是被課徵富人稅,阿花氣到找阿呆理論,認為依據法律,買到的東西要是沒有應有的效用,可以要求解約退貨還錢,可是阿呆卻認為解約太不公平,阿花又沒什麼損失,但買的商品都是純手工自國外進口,又依照阿花的要求設計,退貨後根本賣不出去,阿呆損失慘重,請問到底是能不能退貨?
- May 21 Wed 2014 14:17
未盡扶養義務之家暴男不得請求妻兒扶養
子女是否一定要扶養父母親?依法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父母有難時,法律似乎規定子女應伸出援手,扶助父母親,但是若長年家暴,又不照顧妻兒者,晚年貧弱,法律不見得允許家暴男有權要求扶養。最近有又類似的案例,某太太一、二十年前常遭先生家暴,先生且有外遇,太太因受不了乃帶著小孩回娘家生活,獨力扶義小孩長大,後來先生生病而行動不便,要求妻兒應按月給付一萬多元扶養費供給生活。太太不滿先生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也反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太太提出之前遭先生家暴的驗傷單及報案紀錄,先生雖辯稱是夫妻偶爾吵架或打架,後來也和好了,甚至未並未影響婚姻等語,但是子女均證稱:「父親經常毆打母親,母子離家獨自生活,父親還到菜市場找母親要錢,甚至當眾拉扯母親的頭髮,父親也從未拿錢給他們,只會跟母親要錢去花用。」等語。因此,法院認為先生未履行作配偶及父親之義務,還對太太家暴,判決妻兒不用扶養這位家暴男,並且同意太太的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