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集集、水里  

問:米棋在綠色銀行存有一億元定存,某日囑託老婆米泥到銀行辦理定存展期,並將存摺印章交代給老婆,米泥正要辦理展期時,行員勸說近期有一檔不錯的連凍債可以投資,收益很不錯,老公在遊樂區跑跑跳跳很辛苦,要幫老公多想想生財之道,米泥遂將定存轉為連凍債,不料之後國際局勢劇變,連凍債賠到一毛不剩,米棋這才得知一生走跳的辛苦錢化為烏有,向綠色銀行抗議自己根本沒有同意購買連凍債,契約無效,還我定存來,此事綠色銀行表示:雖然大家都是family,但是米泥代表你來跟銀行訂約,又有你的印章存摺,我們也不知道你不同意,不能說契約無效,反正錢財乃身外之物,再賺就有,請米棋節哀。請問綠色銀行有天理嗎?

答: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事事都親力親為,常常需要拜託別人代表自己跟第三人做買賣、談判等等的法律行為,通常只要本人有同意授權他人代表自己,就要負起法律上責任,但問題是第三人並沒有碰到本人,不見得知道本人有沒有授權,又不可能浪費時間每次交易都要向本人確認,因此法律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及社會上交易的效率,規定只要依照一般人的社會經驗,表面上交易的情形看起來本人應該有授權,第三人也有善盡確認交易情況的義務,即便實際上本人沒授權,本人也要負起法律責任,至於交易的情況要如何判斷,以及有無授權跟善盡確認義務,則要看交易金額大小、一般交易習性、個案評估。以本故事為例,一般來說定存跟連凍債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商品,連凍債有高度的投資風險,金額高達億元,行員不可能單純只看到本人印章就認定本人有同意要購買,綠色銀行應該要再進一步查證本人意願,況且法律也規定銀行賣出這類商品必須向本人說明風險,綠色銀行根本沒有盡到查證義務,因此如果米棋沒有同意授權米泥買連凍債,就不能要米棋負起契約的責任,綠色銀行應該要還錢才有天理。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七號民事判決
按本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他人妄稱為本人代理人,已為本人所明知,仍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第三人固應負授權人責任,以免第三人蒙受不測之損害。惟第三人明知他人無代理權,或依情形可得而知,猶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則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理之外觀存在,亦無保護之必要,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但書規定,本人自不負授權人責任。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之配偶楊敏原係代理被上訴人辦理美元定存展期,臨時起意改購系爭連動債券,猶告知王慧琪須向被上訴人確認,上訴人依規定本應向被上訴人確認,且如稍加查詢,即可得知其為無權代理,竟疏未為之,難令被上訴人負授權人責任,進而依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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