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原則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將農地贈與子女,可以免課贈與稅。實務上,偶有發生不符合農地贈與免稅之情形,造成事後被補課大筆贈與稅之遺憾。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Boopee宜蘭之旅  

問:孟芷因就業因素,將戶籍遷至工作區域,眼見年底選舉在即,心想手中寶貴的一票應貢獻給自己從政的父親,表達支持亦實現自己的孝道,遂將戶籍從工作地遷回從小長大的住處,以取得投票權。孟芷父親形象維持良好,一直以來嚴格監督政府,又樂意與民眾溝通,最後高票當選,夢芷心想自己的這一票值得了。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店烤肉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陽陽與布痞  

問:孟芷與孔梓是同鄉的多年好友,孟芷眼見年底地方選舉在即,相信孔梓服務鄉里的熱忱,也佩服他的長期耕耘與政治智慧,因此為了表達支持,孟芷便將自己的戶籍從工作地遷至孔梓的選區,希望一步步從基層實踐政治改革,以翻轉貧富不均的社會現實。投票當日在投開票所排隊領取選票時,孟芷難掩熱情,對前後民眾大聲宣揚自己的政治理念,並表達自己是遷戶籍來支持朋友云云,不料排隊民眾中有當日輪休之員警,聽聞孟芷所言,心想這正是幽靈人口,基於維護民主政治遊戲規則的堅定信念,便將孟芷以現行犯逮捕。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陽昇法律事務所  

問:就算營業秘密法搞不定阿忠,貿易公司小開依然趕盡殺絕,想到當年阿忠進公司時有跟公司簽保密協定,雙方約定任何公司或工作中得到的資訊都不能對外洩漏,違反要賠償公司損失,小開再次警告阿忠,有種碰公司的客戶就不要怪公司不給情面,阿忠離職後利用工作中得到客戶的資訊,違反保密協定,要求阿忠賠償公司喪失的訂單損失 2000 萬,請問阿忠能否躲過這一劫?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還是要爬山  

問:阿忠在貿易公司工作30年,從收發小弟一路幹到業務負責人,這傢伙人如其名,對公司忠心耿耿,有道是忠孝不能兩全,再怎麼忠心也比不上親情的呼喚,老闆的兒子小開幾年前回公司接班,阿忠的角色越來越尷尬,老闆不管事,小開也逐漸削減阿忠職權,最後似忽連總機小弟也忽略他的存在,到頭來也只好帶著這『忠』字離開公司。以阿忠的年紀轉行是不可能的事,也只能再加入同業的其他公司從頭再來,到新公司開發的客戶多少跟原本公司的客戶有所重疊,而且都以低於原公司價格的方式搶單,小開當然不可能坐視客戶訂單流失,警告阿忠人世間有一種法叫營業秘密法,洩漏公司秘密可以要求賠償,要求賠償公司喪失的訂單損失 2000 萬,阿忠該如何?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陽昇法律事務所  

問:錢榮以販賣毒品為生,某次與老顧客以電話談妥安非他命價錢並約好交貨地點,沒想到警方早已掌握線報,隔日即被警方上門查獲,錢榮心想只不過電話講好價錢而已就被抓也太衰了…。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oopee打棒球  

問:魏箏與某甲是同事,卻素有嫌隙。某日晨間會議,勾心鬥角的同事們竟一言不合扭打了起來,過程中魏箏被打掉兩顆門牙,但某甲只是站在一旁冷眼旁觀,並未參與這場同事大亂鬥。魏箏心想被打,又見到死對頭某甲在旁冷眼,惡意遂起,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偵查中魏箏心想自己的做法實在太陰險,於是撤回告訴。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布痞爬山玩水  

問:坤賓伯身為佃農向地主租地種田至今已70餘年,光復後所耕種的土地租約受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保護,早在民國40年代就已經在縣政府的民政課登記三七五租約在案,他的一生只在乎三件事情,敬天祭神、家人平安、耕田種稻,這塊地的地主經常換人,不是因為子孫揮霍敗光祖產,不然就是貪圖地價上漲出售圖利,但坤賓伯視土地為生命的一部份,既使米價大跌,種稻早已不敷成本,但他從不停止耕種,甚至政府休耕補助比耕種獲利更大,仍然不願休耕任田地荒廢,他一生不求名不求利,只求順天應時跟土地共存。天不從人願,惡人雄發現坤賓伯這塊地有炒作機會,買下這塊地,意圖終止坤賓伯租約,好轉售獲利,惡人雄稟持著不放手直到獲利到手的信念,於是聲稱這塊田地在地政資料上顯示的是林地,不屬於375減租條例保護的範圍內,等租約到期就要趕坤賓伯出去,但是坤賓伯根本不識字,心想地目是田或是林第一點都不重要,從大正年間到英九時代不都是這樣耕種嗎,怎麼可以就這樣趕他走,誰能幫坤賓伯伸張正義?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oopee南投旅遊  

問:有一間台灣公司(就稱他DBU公司),在某國設立了一間境外紙上公司(境外公司),DBU公司的供應商在大陸,為了稅務考量,DBU公司都是透過境外公司向供應商公司下單,也就是INVOICE、PO、PI交易文件上出現的名子主體都是境外公司,只不過地址是台灣的DBU地址,聯絡方式也都是DBU的人員跟電話,EMAIL聯絡地址有都是DBU的網址,平常連絡人也都在台灣,後來DBU耍賴不想付貨款給供應商,就把帳都推給境外公司,叫供應商可以到國外去找境外公司要。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DBU不是債務人主體,沒欠債當然不還錢,請問DBU真的就完全沒責任嗎?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