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草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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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寓大廈都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然後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來使用。不過凡是講到繳費就一定會遇到「有人不繳怎麼辦」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某個社區裡面有一位住戶積欠了好多年的管理費,而新上任的現任管委會主委向這位住戶追討時,這位住戶卻主張管委會是「非法管委會」,因為前任主委違反社區規約的規定,連任次數超過了社區規約上面的次數限制,所以管委會本身是非法的,沒有資格要求他繳交管理費。這位住戶的主張有道理嗎?我們認為應該是沒有道理的。首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是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依照同條例第36條的規定,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所以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有權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的是「管委會」這個組織單位,而不是「管委會主委」這個人,管委會主委只是管委會的代表人,由管委會主委代表管委會來從事實際上收取管理費的行為。所以,實務上的法院判決認為,只要住戶真的有積欠管理費,那麼現在經過合法選任程序產生的管委會主委,就可以合法地代表管委會去向住戶催討管理費;至於前任主委的選任過程可能有不合法的問題,那也是過去的事情了,並不影響現任主委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說,上面所講的這位住戶不能拿這個當理由來拒絕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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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出售房屋或土地不動產,大多數人會委託仲介業者協助銷售。仲介業者有廣大的通路,可以尋覓買家。委託仲介賣屋時,雙方會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有關這種委賣契約書上記載之「委託銷售價格」,是契約的重點,委賣之目的就是為了要取得較好的價錢。所謂委託銷售價格,乃是委託人願意出售予第三人並與之成交之價格。其次,委託銷售價之價格並得經雙方以書面變更。在仲介實務上,常常發生銷售價格上的問題。一般而言,賣方委託出售不動產,希望能賣到高價,委託銷售價格是賣方至少要賣到的價格,也就是俗稱的「底價」,在委託銷售契約上都是記載「委託銷售價格」,仲介所找到的買方,至少要達到委託銷售價格,賣方才有出賣的義務,若低於此委託銷售價格,賣方就沒有出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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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則新聞,因為標題裡有「分手協議」,感到好奇,大概去了解了一下。這個事件說起來,大略是:有一個公司小開,和他的女友同居了二十多年,還生了一個女兒。後來,因為這個小開另結新歡,兩人就協議分手,還簽了一份「共同協議書」,協議書裡約定小開應將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一半,如果日後有買賣情形發生,買賣所得價金雙方各分一半。而且小開還應該從某年某月起至女兒成年止,按月支付女友3萬元。後來,小開將房屋賣掉後,只給前女友一部分的錢,剩下的一直不給,甚至本來每個月給的3萬元也不肯再給了。他的前女友就提出訴訟,要求房屋價金的一半要給完,還有每個月3萬元要繼續給。這個小開就辯稱,當時這個「共同協議書」,是「贈與契約」,所以他還可以撤銷;女方則說那是「和解契約」,男方不能撤銷。最後,法院認同女方的說法,判決這個小開要履行這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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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錯亂買房子,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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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則新聞報導:有位人妻發現自己先生在外與女子發生婚外情,結果,人妻的婆婆就打電話給這位第三者小姐,該名女子就向婆婆表示願以被打罵換和解條件,希望人妻不要對她告妨害家庭。結果,這位生氣的人妻確實依約前往與第三者小姐相約的地點,並且對第三者小姐又打又罵,未料,這名第三者小姐等到人妻的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間屆至,竟然反過來人妻傷害罪,這則新聞引起許多民眾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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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車輛借給「喝酒或無駕照者」,假若發生車禍,造成第三人之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種事例經常發生,但還是經常疏忽確認借車者是否有駕照?或是喝酒大家搞不清楚,酒醉之人把自己車給開走,也不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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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Boopee  

個人資料保護法自去年10月施行之後,我們可以從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中看到一些有趣的報導,周遭許多朋友們談起來,可以產生許多不同的看法,算是比較有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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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與阿呆  

  成年還賴家,小心遭逐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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