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廠商一部誤用陸製品,機關可以全部解約嗎

政府採購本於政策或是安全的考量,在有些種類的採購項目(諸如:資安、國防設備等等)上會特別於招標時及合約內特別註明「禁止使用陸製品」。但是在中國仍為世界工廠的現況下,要避免使用「Made in China」的貨品需要額外耗費不少心力,甚至可謂防不勝防,就連有時轉向美、日原廠直接採購料件時,送上門來的卻又是「Made in China」,因而發生遭採購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情形。那麼在廠商履約時只有部分誤用陸製品,機關仍可以以此為由,不顧其他未使用陸製品的部分而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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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選公職人員被判刑 會被停職嗎?(一)

最近政壇出現許多風波,尤其是多位縣市首長紛紛遭到起訴或判刑,如新竹市長高虹安遭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中最震撼政壇的莫過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被法院裁定羈押,其與地檢署之間的羈押攻防戰更是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另外,兩年前,還有震驚各界的國會議員集體受賄案,前立委蘇震清判刑10年、前立委廖國棟8年6月、前立委陳超明7年8月徒刑,而前立委徐永明則是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就高虹安案與立委集體受賄案而言,前者僅僅一審被判刑,當天即遭內政部依法停職,而後者雖遭判刑但仍然保留立委職位直到該屆任期結束為止。同樣都是公職人員被判刑,為什麼會有如此不同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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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思採購案與圖利罪之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案是否涉及圖利一事,搜索了農業部在內的多家機關和公司,原本去年總統大選前,超思案的風向一直被認為合法,直到近日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確有違法,媒體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才發現諸多過去沒有討論到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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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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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廠商的押標金遭追繳的法律風險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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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詐術圍標與招標機關圖利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中央氣象署關於「桌上型麥克風」等設備的採購案,經檢調偵查後,發現有涉及詐術圍標和圖利等情,隨即將投標廠商與機關承辦人約談到案,據北檢指揮調查,可能是中央氣象署在2021年10月間汰換該署國際會議廳桌上型麥克風系統採購案時,以最低標方式招標,承辦人疑似有明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卻仍然讓該廠商參與,最後順利決標,涉有詐術圍標與圖利得標廠商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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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第60段〕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第61、6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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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

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不過,新聞也進一步指出,像這種在網路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除了可能會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能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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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被強制執行之新趨勢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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