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制服地圖」的著作權爭議

  報載知名臉書社團「制服地圖」近日遭新北地檢署調查,懷疑該社團使用的諸多身穿制服的學生照片侵害他人權利,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等刑事責任,地檢署並傳喚架設該社團平台的江姓被告到案說明,姑且不論另外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就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討論著作權法之前,得先釐清照片是屬於什麼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現行法對於照片原則上是以「攝影著作」的形式加以保護,觀諸最高法院最近關於攝影著作的見解:「……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以傳統之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之調整為斷,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不能僅因實物照片的拍攝目的在忠實呈現物品外觀,即一概認為無創作性……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只要符合最高法院前述攝影者於攝影時有「原創想法」,客觀上可以展現創作者的「思想、感情」,原則上就應該承認照片具有創作性,屬於「攝影著作」而受到保護。反過來說,除非是不符合最高法院上述的兩個要件的照片,這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中提到的「制服地圖」所涉及的相關照片,可能未必全都是經過合法取得授權,也未必是由網站管理者自行拍攝,在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著作的情況下,可能有著作權法的爭議。另外,「制服地圖」所挑選的圖片,若是符合最高法院前述的兩個要件,應該受到著作權法關於攝影著作相關規定的保障,原則上只要有著作權人提告,檢察官就可能認為「制服地圖」未經授權轉貼他人拍攝的照片的行為,構成違法重製或是違法公開傳輸,進而起訴追究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罪、第92條的違反公開傳輸罪等刑事責任。

  過往智慧財產法院有許多擅自轉貼他人臉書照片的案例,常有判決應負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的案例,或值得本案參考,不過著作權法前述罪名屬於告訴乃論,被告若能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撤回起訴後,法院就不能判決有罪,或可以作為本件訴訟攻防上的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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