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以不實文件履約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廠商若有以不實之文件履約的情形,機關可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對於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加以停權,而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期間為「三年」,對於倚賴政府採購業務的廠商,影響非常重大。因此,關於以不實之文件履約一事,其要件及法律效果的判斷,非常重要。但是,是否只要廠商一有不實文件履約的情形,就一定會被停權?答案是不一定,仍應個案判斷。

  基本上,若廠商有「履約文件不實」的情形,還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情節重大」?必須兩個要件都存在,才會構成停權的要件。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目的,實務判決認為採購制度是要有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確保採購品質,才會有訂立政府採購法,在108年間修正前的原規定要件是「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或履約」,後來則修改成「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而且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以符合比例原則。此故,近來的實務判決認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不以行為人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為必要,無論有權或無權製作文件者偽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而明顯妨礙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均應包括在內(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所以說,履約文件不實並不以刑事判決有罪為前提。另則,因第101條第1項第4款是屬於行政罰(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機關作停權處分時,應依行政罰之規定及原理原則作適法判斷。

  實務上,關於驗收合格後雖然仍有被處以停權之可能,但既經機關驗收合格,除非個案上有情節重大之情形,否則類此停權處分會有適法上疑慮。例如,某個案上,法院判決認為驗收結果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並經驗收完畢後,即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否則即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且驗收結果需與規定相符,且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才可認為驗收完畢,並核章;但是該個案,機關認為廠商就契約之履約項目規格與契約不符,並認為有文件不實在之情形,所以對廠商加以停權,惟實際上,如前所述,既經機關驗收及監驗人員核章,表示並無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且也沒有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故機關之停權處分容有疑義,故在前開個案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乃就機關之停權處分及工程會不利之申訴審議判斷均予以撤銷,廠商不用被停權。

  末則,在類似案例,法院判決也認為縱使廠商填載監造報表確實有不一致部分,還是要審酌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及可歸責性,若認廠商監造報表有部分登載不一致對整體契約履行並無影響,機關仍應審酌廠商是否具有可歸責性、完整考量所受損害之輕重、及機關可歸責程度、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作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之判斷,且不能違反比例原則,才能加以刊登公報,否則該停權之行政罰就屬違法行政處分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陽陽Boopee 的頭像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