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
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所以不能併排臨時停車。
台灣受詐騙集團的危害嚴重,社會輿論對於詐欺犯的刑度與如何有效打擊詐騙集團展開許多討論,進而促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制訂,日前已完成三讀立法。針對新修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詐欺罪的刑度與之前已施行的刑法上的規定有什麼不一樣呢?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時夫妻兩人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就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若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採購法判決有罪時,廠商也會連帶要負擔法人責任的罰金刑。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員工與他人共謀詐術圍標時,只要員工被判決有罪,公司也會有刑事責任,繼而受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處分;然而反過來說,如果公司老闆、員工都沒有人被判有罪,法院、檢察署就不能夠依照第92條的規定來追究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前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問題。近日就有個案例,是公司涉犯詐術圍標罪,然而負責人也好、公司也好都獲判無罪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
近日有新聞提到,某公立醫院採購承辦人員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原本遭法院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在最近一次判決大逆轉,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有收賄的事實,故僅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決,刑度隨即從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改判普通刑法的輕罪,雖非最終判決,檢察官仍有可能提起上訴,然可以作為相關案件的涉案人員一個參考。
近來檢調因為偵查藝人黃子佼案,續追「創意私房」色情網站。依據新聞報導指出,全台最大偷拍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及Telegram群組「SCP」、「OAT」販售未成年性影像,檢警近來搜索調查後,竟然有幾百名人員涉案;這個案子,大概就是創意私房提供誘騙或偷拍少女裙底風光、如廁影像,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瀏覽,高級會員還可分享或上傳影片獲利,新聞進一步指出,藝人黃子佼之前被查出是會員而引發社會關注,後來檢警再繼續追查,查獲負責處理金流及製作影片浮水印等等涉案人。
非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要不是拋棄繼承的狀況,目前我國民法是採法定的「限定繼承制度」,就是指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而超出所得遺產以外,再從自己的財產拿出來賠償或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簡單用更粗略白話講,最多就是用遺產來負責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若遺產都不夠還,最多就這樣了!
前一段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巴西進口雞蛋案,原本農業部稱該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理由是進口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財物」的例外,所謂財物僅限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進口雞蛋屬於「生鮮農漁產品」,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排除,不適用採購法;然近日又遭監察院審計部給打臉,理由是主管採購法的工程會曾經有函釋,農業部應該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