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夾娃娃機時,大力搖動機台使內部物品掉落,該當何罪?

                 近來夾娃娃機風氣盛行,而有業者發揮創意,將夾娃娃機內部獎品放入「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又以零食為大宗,這也帶起一股夾零食的風潮。甲、乙、丙三人為夾娃娃機愛好者,時常南征北討挑戰各縣市夾娃娃機店面,自然也不會放過夾零食的機台,但這次因為零食機台過於難纏,碰了一鼻子灰,三人惱羞成怒,以搖動、撞擊的方式讓機台內的泡麵共11碗掉落至入口,被機台主人發現後報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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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非董事身分之人為買賣行為就無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嗎?

                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各項業務時,時常會與他人有買賣、借貸或為各種法律行為之需求,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前述行為時,則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來進行交易(參諸公司法第223條)。然而,觀諸此條文義,看似僅在具董事身分之前提下,才會有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假設甲並無擔任A公司董事職位,而實質上有為A公司執行董事業務,則甲與A公司為買賣某地之交易時,A公司是否應由監察人作為公司之代表呢?結論上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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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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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錢之往來(非必為借貸關係),為擔保債務人給付金錢,最方便的擔保品,就是票據,其中又以本票最為常見,支票次之。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果存在多次「交錢、還錢、交錢、返錢」等錯綜復雜的情形,因為都是錢,如果數額又都相近或相同,有時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到底清償了沒有,常會發生爭議。此時,本票債權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拿著本票之原本(就是經發票人親簽的那一張)具狀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人如認為票據債務不存在,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就是為了把未經訴訟審理確認過的法律關係,因執行債務人之不服,透過其聲請,讓案件回到法院去做出一個終局的判斷。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即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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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載新竹一名車主,把愛車停放在路邊,結果凌晨竟被不明人士惡搞,整台車被塗滿黃色的油,車窗、車頂、擋風玻璃和後照鏡全都遭殃,車主氣得報警,警方獲報後卻表示,由於車子沒有遭到破壞,因此沒有辦法提告毀損罪,車主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然而,車子遭他人塗滿黃油,難道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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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學恒案談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罪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指控名嘴朱學恒酒後對她強吻,後來朱學恒跑去地檢署「告發」自己涉嫌性騷擾,這種很特殊的行為,引發討論,成為眾人茶餘飯後話題。近日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恒酒後的強吻行為,手段已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依強制猥褻罪嫌將他起訴。鍾沛君則說「案發至今朱學恒寧可做出告發自己的可笑行為,卻從未向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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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

           近日有個新聞鬧得沸沸揚揚,有消費者訂位吃南港某知名米其林星級義大利餐廳,為此特別從南下北上,豈料,因為遲到了5分鐘,被業者取消訂位,不但沒吃到,還被沒收了全額訂金7,600元,消費者憤而投訴媒體揚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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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涉嫌提供400元獎金給予幫忙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的民眾,新竹地檢署指揮警察執行搜索、拘提、傳喚等偵查作為,並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郭台銘辦公室則發出兩點聲明:一、郭台銘辦公室並不知道案情,亦不知悉相關人員,再次呼籲民眾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試法。二、郭台銘辦公室重申連署「三不三要」原則,「三不」是絕對不能有金錢對價關係、不能有不當利益、不能偽造個資。「三要」是要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正確填寫連署資料、要慎防詐騙或有心人士竊取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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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其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則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因此,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廠商列為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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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最近有一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的特殊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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