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
所謂「沒收、沒入」,都是被國家充公的意思!沒收是刑事罰的概念,例如刑法第38條、第38-1條規定,原則上「違禁物或犯罪所得」,都要沒收,例如偷竊來的「名犬」,假如找不到真正的主人,可能就沒收變成國家的,國家可能會拍賣找到新飼主;「沒入」是行政罰的概念,例如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例如:若好玩把鄰居家的狗帶去散步不小心咬到人,這時可能帶狗者可能會被罰錢,但是不能沒入小狗。
再回到比特犬的案例,寵物是家人,為何家人可以被充公抓走呢?先來瞭解幾個概念,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寵物」;所謂「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所謂「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報導指出,這隻叫Lucky的比特犬之前先是從車裡跳出來傷人,徐姓飼主沒有妥善照顧及管理比特犬,經主管機關勸導帶狗外出應繫鍊子及加嘴套,但是飼主沒有依勸導作為,以致於比特犬第二次又衝出車窗追咬機車騎士。因此,飼主被動保處裁罰金錢及沒入動物,動保處表示職員表示已派員到飼主家執行犬隻沒入作業,將先送至動保處並採單犬單籠方式安置,觀察其後續狀態視安置期間照護狀況,再進行後續評估飼養決定,若安置狀況一切安好,可能會開放給符合曾飼養比特犬等一定資格的民眾認養,現階段先以能尋覓一個適當新飼主為原則。
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因此,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第4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基本上,寵物除了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要剝奪財產所有權,必須有法律上依據,而且須嚴格遵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等規定。因此,在比特犬案例,因為徐姓飼主的寵物已經違反動保法第7 條規定,基本上第一次咬人,還有可能只是罰錢,不見得可以沒入;但是因為兩度傷人,引發社會關注且事態嚴重,所以主管機關依前述條文規定,裁罰沒入Lucky比特犬,這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衡量,飼主若要救濟只能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了。
原則上,寵物被沒入的機率非常小,畢竟國家怎麼可能輕易就把家人給帶走呢?比特犬第二次再咬人,就不Lucky了。希望Lucky能找到好人家,不要再咬人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