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部近日公布關於2022年超思雞蛋案的行政調查報告,理由大致承襲農業部過往的立場,堅持該案屬於「生鮮雞蛋」,採購可不適用採購法,但就「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的部分,也認為是應適用採購法的程序,卻未依照採購法行之,所以會追回畜產會的半數補助金,前述說法也大致與監察院先前的調查報告相同,立於行政違失但會移送地檢署調查說法。單以採購法部分來說,前述說法仍有諸多令人不解之點,首先是農業部再三堅持的「生鮮雞蛋」可不適用採購法,然如果主張是生鮮雞蛋,為何還需要「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的財物採購之所以排除「生鮮農漁產品」,依照2001年當時的修法理由,在於:「一、『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的困難。」,本案採購的主要標的很單純,原則上就是雞蛋,且還是從境外冷凍進口,與原本設想是境內市場的「生鮮農漁產品」已有不同,舉例來說,工程會過往2009年的函令就有提到「冷凍食品」不符合前述排除的對象,工程企字第09800048970號函提到:「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本案農業部已經承認有「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的部分,且依常理來說境外進口的雞蛋不可能不冷凍、冷藏,則應該適用採購法的部分,就應該是全部的採購標的,不只限於租金和運費,也包含「雞蛋」,農業部這次的新聞稿仍堅持境外進口雞蛋不適用採購法,明顯與上開工程會的函令意旨不符,與採購法的主管機關的見解不符,也違反了採購法公平公共公開的立法原則,更不要說監察院報告早就提到為何廠商設立登記之前,採購單位就已經談好要由該廠商進口?沒有設立成立的公司,能夠成為簽約對象?那採購單位先前究竟是和誰協商、議約的?雖然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農業部似乎認為只要追回半數採購補助,就可以反面解釋不適用採購法,然姑且不論政府採購法第4條並無發現違法後,追回採購補助,就可以溯及既往不適用採購法的方便法門,農業部身為監督機關,迄今仍無視工程會過往函令的見解,或許是認為現行採購法有修法的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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