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因自己證件未帶齊,影響作業進行致驗傷單遲遲未開出來,認為被醫院刁難的她在急診室辱罵護理師,後遭護理師提告公然侮辱,檢方表示該行為不僅構成公然侮辱,亦違反醫療法之妨害醫療業務最,案件從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且其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為累犯,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醫療法起訴,請法院加重量刑。諸如此類的醫院暴力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民們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僅觸犯刑法,也違反醫療法。
對於罵人、打人、砸醫院等行為,這些在刑法上的犯罪大家也都知道,不外乎就是公然侮辱罪、傷害罪、毀損罪,但這三條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如果被害醫護有提告,肇事被告才有事,醫護若沒提告,被告就什麼事都沒有,然後下次去急診等太久一樣罵人或找一票狐群狗黨去砸醫院,這豈不是太便宜被告了?嗯,確實,因此醫療法就沒那麼便宜他們了!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法第24條第2項有明文。又同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這就是非告訴乃論的規定,也就是你的行為只要涉及了刑事責任,即應該將你移送了,不用等被害醫護提出告訴。至於刑度多重?詳見醫療法第106條,在此不贅述,總之視行為異其罰責,輕微者有罰鍰,嚴重者最重可至無期徒刑。
三不五時就會在新聞看到不理性的民眾,或許大家因為自己或家屬的身體狀況而焦急,但掛急診的不幾乎都如此?總有分輕重緩急,沒道理醫護人員得優先處理你啊!彼此互相體諒,讓醫病關係更和諧,或許才是改善台灣醫療環境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