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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各行各業的《通姦賠償價目》是多少嗎?

  外遇,最怕被抓猴。被逮到,會被告刑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還有被告民事賠償(民法第195條)。

  通姦被認為侵害配偶人格身分權利,讓配偶受到精神上損害(又稱「非財產上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又稱「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數額,法院判決書千篇一律寫著:「參考實際加害情形、造成影響、精神痛苦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來加以核定數額。最後,法官依照個人對法律的解釋和自由心證,然後下一個判賠數字。

  這數字到底有沒有規律可循呢?

  如果硬要歸納出一個「通姦賠償價目表」,我們整理過往法院不少通姦損害賠償案件,得到些小結論:

一、 如果告一對(外遇配偶 + 小三 or 小王),平均一對合計判賠60萬元以下! 
(指新台幣,不是美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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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只告其中一隻(外遇配偶 or 小三 or 小王),平均一隻判賠30萬元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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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不小心冒出人命,多了一隻小的,就會判賠比較多一點喔!

(以下都是外遇生子判賠的案例)

  1. 婦產科醫師與鋼琴老師,二人合計判賠150萬元。
  2. 建設公司男老闆和女老闆,二人合計判賠200萬元。
  3. 小吃店老闆與證券營業員,二人合計判賠150萬元。
  4. 魚丸店男老闆與女員工,二人合計判賠110萬元。
  5. 公務員與鋼琴老師,二人判賠合計110萬元。

………不過咧,有位卡拉ok廚房員工一人就被判賠100萬元;補習班員工一人也判賠100萬;無業老兄一人也判賠80萬元……….原來職業不分貴賤啊!

財產多一點、收入多一點、通姦次數多一點,會不會判賠比較多呢?嗯,只能說,法官心海底針,深不可測啊!至少從本文的實務統計來看,很難說有正相關性。

外遇問題多,別在Motel逗留了,快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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