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導,新北市有兩家廠商為了讓另外一家廠商得標,多次於投標時不附投標必要文件,經政風處調查後,認為廠商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經法院判決將三家廠商的負責人都論以有期徒刑。或許有人會訝異,只是投標後故意不想得標,所以不附投標必要文件,這樣也有刑事責任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回到採購法關於開標的基本概念,公開招標案件,原則上要三家以上的廠商投標才行,否則就要流標之後二次招標,為了簡化投標程序,不少承辦人或是廠商就會「知法犯法」,找來其他廠商陪標,讓第一次開標時候就符合「三家以上的廠商」的投標外觀,以期一次就能決標。這在法律評價上會被認為構成採購法第87條的詐術投標罪,理由是司法實務認為原本這時候應該流標,卻因為有其他廠商假性投標,讓流標的結果變成有廠商得標,影響投標結果的正確性。
雖然,有些學說見解認為如果實際上機關也只是二次招標之後再決標給同樣的廠商,去追究第一次招標時候的陪標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到底何在?但採購法的刑事責任本就屬於行政刑法,很多時候是不會遵守傳統刑法學上的基本原則,只要立法院能通過,司法機關、檢警也只會就此依法辦理,不會去思考背後的可罰性。
要避免遭論以詐術投標罪,就必須去投標的廠商都有得標的意圖,不能如本件新聞提到的一樣,刻意遺漏投標的必要文件,這時候要說自己還想得標,恐怕就很難取信於法院了。所以投標廠商要如何避免自己被論以採購法的刑責,可得事先多多諮詢採購法的專家律師才行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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