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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卡努颱風來襲,北台灣不少縣市放了颱風假,然卻有國營事業的採購廠商於颱風天出勤,發生人員死傷的意外,可以看出颱風的危險性。得標政府採購標案的廠商,如果碰到颱風天,可以主張為了保護員工安全,而不履約嗎?如果因此遲延,可以主張展延或不計工期嗎?

          原則上,依照工程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三款有提到:「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明文提到如果因為天候狀況影響而無法施工時,此部分可以主張「展延」工期,如果機關不同意,此時可以於訴訟上向法官主張「不計」工期。畢竟若是該地的地方政府已經宣布當天要放颱風假了,連坐在辦公室的公務員都不用上班時,原則上不應要求廠商仍要計入工期,只是如果颱風雖然來了,卻沒有放假,這時候就有爭議了。

  而對於沒有放颱風假時,能不能准予展延或是不計工期,要看和放颱風假的日子相隔的時間,否則僅單純是豪大雨或豪雨,就仍要計入工期,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提到:「被上訴人……僅同意就104年8月8日、及同年9月29日颱風假不計入工期,其餘以颱風及豪大雨、豪雨主張延展工期並無理由……系爭合約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2目約定,颱風、豪雨雖可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惟上訴人以104年6月1、6、22、23、24日、7月6、7、9、10、19日、8月7、8、9、16、23、24、25、26、27、28、29、30、31日、9月1、7、27、28、29、30日及10月8、9日下雨,共計31日,固提出中央氣象局新竹氣象資料、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黃○○所製作之建築物施工日誌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53、154-158、216-248頁),仍難遽信上開颱風2日(即104年8月6日、9月27日)其餘日期得展延完工日……」。

  不過有的契約會標明就算颱風天也要出勤,例如與災害搶救有關者,本來就是天災來臨時特別有這個履約需求,廠商於投標時也知道此點,此時就不能事到臨頭,抗辯拒絕履約,這就會違反契約目的和義務了。

  颱風假大家都想放,可是對廠商來說能不能不計入工期,就是政府採購履約實務上的一大重點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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