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案例:葉太太帶八歲的兒子大雄出門購物,大雄於回程時誤把停車場隔壁車輛的安全帽當成自己的而拿走。之後失主郝先生發現安全帽遺失,憤而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員警調閱監視器之結果,發現是大雄所為,儘管葉太太不斷道歉,但郝先生表示說要給大雄一個「教訓」,堅持提出刑事告訴,試問大雄可能因此留下前科記錄或少年事件紀錄嗎?

 

刑法對於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有年齡的限制,依照該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凡是未滿14歲的人均不具有責任能力,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n                只是對於未滿14歲但已滿12歲的少年,若是仍有觸犯刑事法律或是有犯刑事責任之虞者,仍有可能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為求保障其健全發展之權益,避免未來再有涉犯刑事責任而受追訴的可能,仍然可以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但如果未滿12歲,自然都沒有適用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介入的必要。

n                雖然郝先生認為大雄私自取走他的安全帽,認為有觸犯刑法,而提起刑事告訴,但大雄畢竟只有八歲,依照刑法第18條的規定,並不會有被論以刑事責任的可能,又因為未滿12歲,也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會被移送到少年法院。因此,均也不會留下任何刑事前科紀錄。

 

                           何謂「前科紀錄」

n                俗稱「前科紀錄」指得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所管理的「警察刑事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2包含警察機關依「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另外一種常見的稱呼方式為「良民證」。要注意的一點是,該資料庫的做成並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理論上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n                對外來說,若是沒有受到刑事判決有罪或是未受執行者,所申請刑事紀錄上都是空白,所以稱為「良民」。但是依照該條例第6條,就算是資料庫有紀錄的案件,符合該條共計七款情事,申請來的紀錄也不會顯示有刑事紀錄,包含少事、緩刑未撤銷、刑為拘役罰金、免刑、免除其刑、現行法律不罰、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且五年內上未受有期徒刑

n                不過,對內而言,該條例完全沒有規範資料要塗銷的程序,所以之後司法機關和警察機關依然有可能從該資料庫,發現當事人有刑事紀錄。順帶一提的是,法務部另外有建置所謂的「全國刑事前案紀錄」供法院和檢察署在作業上查詢,由於未對外開放,所以也沒有像警察刑事紀錄有所謂核發證明的問題。只是這個資料庫在做成上,同樣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理論上也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這個前提是司法機關有辦法自我審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特別是這個資料庫是全國法官都會使用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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