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千萬不要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不要以為很好賺,最後可能是主謀拿錢跑掉,卻害父母親要負擔鉅額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有些十七、八歲青少年,要大不大要小不小,父母千萬要注意管教,不能讓這些青少年被詐欺集團給利用,否則最後除了小孩子吃牢飯,父母親可能要負擔被害人的所有損失。
新聞報導指出,十七歲少年某甲被詐欺集團吸收擔任車手(所謂車手就是負責提領受詐欺被害者的匯款交給其他詐欺集團者),該詐欺集團鎖定某乙老婦,透過電話偽稱她的兒子擔任他人保證人,需負償債責任,現遭人拘禁、毆打,要求拿錢贖人,老婦情急之下共提領140萬元,全數交給前來取款的某甲,事後知道受騙上當,才報警逮人。老婦後來向法院提告,主張某甲少年的母親,對於十七歲的某甲,因為是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平常疏於教導孩子正確金錢觀念,導致他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新聞內容,僅管某甲母親抗辯老婦被騙前沒有適時查證、顯有疏失,拒絕賠錢,且謂受騙過程,是所謂擄人勒贖方式的詐騙話術,此種犯罪手法明顯與現今台灣社會治安現象不符,只要稍有警覺之人皆能察覺有異,遑論處於資訊科技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持有智慧型手機,隨時可對外聯絡及有相當多管道求證真偽,主張老婦應負主要過失責任。但是,法院認為詐欺集團成員是利用母親擔憂兒子人身安全的人性弱點,詐財得逞,並非婦人因貪念或有何其他不良動機而受騙,其次少年母親未舉證監督某甲並未疏懈,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等免責事項,故法院仍然判決某甲母親敗訴應負賠償責任。
由此案例可知,青少年很容易被詐欺集團以小利引誘作車手,被害人大筆金錢可能由車手交給主謀,追不回來,可是青少年車手及其父母親卻要負擔這大筆金錢的賠償責任,所以要不斷提醒家中有青少年的家長,千萬要注意他們的行為舉止,交友狀況也要留意,提醒青少年不能與詐欺集團有任何牽扯,否則問題就大條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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