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朋友和人分租房屋,男女朋友吵架可以任意到分租處找人嗎?假若分租室友不同意進入的話,是不得進入的,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喔!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過去有一個案例,一位黃姓女子深夜到郭姓男友租屋處找人,與其男友同分租的室友王女下樓向黃女說郭男不在,並開鐵門要請黃小姐離開,結果鐵捲門還沒開起來,黃女就彎腰衝進房屋,在這個案例,王小姐說怕黃女吵到鄰居,也和她不熟,只是開鐵捲門要黃女離開,沒有要請她進來的意思。因此,法院認為分租室友已經說明他不在,黃女仍不願離開在屋門前叫囂,甚至於開鐵捲門要說明請她離開,黃女竟未經同意,直接彎腰就跑進去,已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就算王女說要去找人或是要進去講明白等,主張是有理由進去的,但法院綜合觀察仍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關於是否有故,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基本上,他人住居空間,不管是以要找人或講事情或其他理由,如果沒有經過住居權人同意,藉故跑進去,都是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像是大樓公寓的樓梯間,是供所有住戶通行使用,如果社區以外之人擅自跑進去也是屬於侵入住宅的行為。
一般沒有什麼正當理由而構成侵入住宅,比較容易判斷,但是有些案例情形,可能會被誤解是有正當理由,但法律上不會認可是正當理由的,例如:最常見的就是「抓姦」,經常發生會同徵信社抓姦而衝進人家房子或汽車旅館的狀況,實務判決認為就算為了搜證而未經同意迅及衝進房間或汽車旅館抓姦並不是正當理由,其實連偵查機關都要搜索票,何況私人抓姦搜證而未經同意跑進去人家的房屋,因此不會被認是正常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意旨就認為,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入他人住宅之正當理由。
總之,沒有經過同意,就不要跑進人家的房子裡面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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