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與有過失的減輕賠償責任問題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近來,有一起類似的交通車禍新聞案例,某位近八十歲老婦人過馬路時闖紅燈,遭某胡姓駕駛以百公里時速撞擊,老婦人後來送醫不治。本件車禍地點之速限為六十公里,胡先生肇事時之車速高達一百公里,由於當時天色已暗,老婦人年邁見無車輛經過即闖紅燈緩慢步行通過,胡先生行駛到路口時發現已來不及煞車,而發生該次車禍。

  該案民事部分,被害人家屬認為加害人行駛時雖然是綠燈,但是時速卻超過一百公里,乃是危險駕駛,所以要求賠償超過一千萬元。不過,第三方鑑定結果認為雙方責任各半,所以肇事駕駛認為扣除已支付二百萬元強制險給付後,同意再賠償五百萬元應屬合理。最後,雙方賠償金談不攏無法達成和解共識,就交由民事法院判決。

  在這個案例,因為鑑定結果認為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有責任,一方是闖紅燈,一方是超速行駛,鑑定認為雙方各有五成過失責任。像這種責任各半的情況,抽象來說,被害人家屬若可求償損害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依與有過失理論,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類似案例,如前所述明為各半責任,法院通常會判決二分之一(500萬元),因為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責任,所以加害人的過失會因為被害人的過失抵掉一些,這時賠償金額也會減少一點,這就是本身與有過失會減少賠償的原理。

  然而,在台灣類似車禍死亡判決金額過低,造成民眾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不滿,而且法院在與有過失個案考量下,應該通盤檢討是否要提高精神慰撫金的數額,讓民眾瞭解人命價值很高,減少粗心草率駕駛的心態。另外,因為台灣車輛很多,尤其機車四處可見,地窄人稠,車輛行人發生車禍的機率比一般先進國家要來得高,很容易發生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的情況,在此情形下,有時候與有過失相抵後,最後實際賠償數字是低的嚇人。若法律一直以來認為人命就是幾百萬元,恐怕將導致許多駕駛人對於發生死亡車禍,不會當作天大的事,就容易發生粗心、草率、怒氣、衝動等駕駛行為,這些都是有待改進的

  言而總之,期待所有法院在個案實務判斷上,能夠好好省思死亡車禍精神賠償過低的問題,對於惡性重大、嚴重危險駕駛、經濟能力富裕者等等情況,適度提高精神賠償的數額,這樣比較能讓人們相信法律會保障人命,正義可以實現!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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