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時之「口授遺囑」只能用古老的「錄音帶」嗎?

民法繼承篇關於遺囑的規定,共有五種方法,其中「口授遺囑」是專門用來因應遺囑人身陷危急狀況下所設置的類型,不同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原則上均需要形諸於文字,口授遺囑有二種,一種是危急口授然後見證人筆記,另一種是危急口授錄音;關於前述口授錄音方式,用錄音帶、數位錄音或手機錄音都可以嗎?

最初的口授遺囑原本如此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然與代筆遺囑相比:「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二者差異非常地小,頂多就是口授遺囑的見證人最低為二人,代筆遺囑為三人,口授遺囑可以省略筆記、宣讀、講解的形式,然後不用按指印。但口授遺囑卻還有「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的兩個限制,在兩者差異越小的情況下,口授遺囑其實就越不實用,因為用代筆遺囑即可,法律就不會允許個案使用口授遺囑。

以至於過往修法參考韓國民法,允許口授遺囑以錄音帶的方式為之,就是見證人透過錄音的方式,將遺囑人的意旨錄下,當場密封後,也可以發生口授遺囑的效力:「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但讓人非常疑惑的是,為何錄音即可?不需要錄影?以目前科技水準來說,通常使用的錄音設備是智慧型手機,但手機通常也具備錄影功能,或許民眾對於操作錄影比錄音還清楚,然而修法文字上不僅沒有提到必須要錄影,而且還是用現在根本沒人在用的「錄音帶」方式,以至於近年又有立法委員提議修法,理由稱:「……有鑑於現行民法對口授遺囑之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且錄音內容儲存之載體,亦僅限於錄音帶,已顯不合於當前之科技發展……」,要將錄音帶改成錄音錄影設備,以符合現在科技水準,否則立法者放寬口授遺囑的要件,卻又加上錄音帶的文字,對於需要的民眾來說,緊急時刻還要特別去找錄音帶,而不能用手機,可說是離譜到家了。

不過,前述修法目前尚未通過,以至於出現實務上有認為手機錄影無法取代錄音帶,因而不發生口授遺囑效力的案例,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原告雖又以被繼承人嗣於107 年11月15日要求回家重新辦理遺囑,並表達更改遺囑為其配偶生前所分配之情況,由於無力出院僅能用錄影交代,主張系爭遺囑為無效云云……然依上開法律規定,撤回遺囑應以遺囑方式為之,而前揭錄影所顯現之情形,顯與口授遺囑所規定『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之法定方式不符,亦未符合任何一種法律規定之遺囑形式,自不生撤回系爭遺囑之效力,再佐以原告亦自承被繼承人先前想反悔但來不及等語,更足認被繼承人並未撤回系爭遺囑……」。

還有一案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以錄音方式為口授遺囑,應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要件(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上訴人提出107年5月18日之錄音內容,亦不符上開要件,自無民法第1204條規定適用。」

因此,病危時之「口授遺囑」確實只能用古老的「錄音帶」,這種非常落伍的法律,仍活生生地規定在民法裡頭,立委諸公們,請趕快修法啦!

 

註: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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