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交通違規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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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opee與專車

  我國交通亂象多,路邊違停車跟機車騎士爭道的情形很常見。違規路邊停車後下車吃飯、買東西,經過的其他車輛閃避不及而出車禍,自己人雖然不在現場,是否仍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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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的民眾應該不時都有被對向車的燈光閃到刺眼,或後照鏡內一片亮光的經驗,這些時候,可能都是用路人誤用了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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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訂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之1、第35條之2,並修正道交條例第35條、第37條、第45條、第67條、第73條、第85條之2、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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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日有一男子出外遛狗,在行經某路口時,因為並未將狗繫上牽繩,狗從人行道衝上馬路,造成在馬路上的機車騎士為了閃避突然衝出的狗狗,滑倒受傷。遛寵物要牽繩一直是動物保護處倡導的觀念,牽繩不僅僅是為了寵物自身的安全,也是為了保護路上之用路人的安全。若因為飼主自己沒做好防護措施,如上開案例中造成他人受傷等情形,除了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外,若無法證明自己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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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14歲的未成年人,因為家長忙於工作疏未照顧,竟自行購買機車,且多次無照駕駛,後來父親收到27張無照駕駛的罰單,在驚嚇之際,更發現自己也被要求要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這樣的連坐處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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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地窄人稠,開車的禮儀及道德習慣,和先進國家比起來,還有進步空間。偶爾會看到在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的惡意逼車行為,這種惡意在人家的車輛四周的逼車或突然剎車,是很危險的,也可能是種犯罪的行為。通常被告進法院,行為人事後多會後悔自己馬路上的駕駛衝動行為。與被害人和解後,法院也多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最近有一個案件,法院認為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判刑十個月徒刑,沒有緩刑及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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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長蘇貞昌「酒駕致死等同故意殺人」一席話,法務部於年假後著手修法。對於酒駕肇事頻傳,行政院長此類宣導式口號,固然能瞭解其作法及道理。法務部在修法時,草案內容除了反映民意,仍應符合刑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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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opee與專車

  日前有一汽車業務員開著客戶的新車準備去交車,未料行經某路口左轉時,與一台直行的保時捷發生碰撞,雙方車頭都嚴重受損,雖然肇事責任應尚未確定,但左轉的汽車業務員恐怕需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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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日前路邊臨檢,由多名制服警察進行攔停酒測,其間要求一位民眾搖下車窗時,這位民眾反嗆聲要警察出示證件。警察數度說明路檢情形,男子仍不配合,最終將民眾放行。後來,這段臨檢過程PO上網後,引起熱議,還有人說「懂法律就是不一樣」。問題是,真的可以用這招躲臨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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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陽

  下周就是農曆年過年,各觀光景點、年貨大街的停車費也逐漸翻倍漲價,最近就有一對夫妻到九份老街遊玩,原本說好停車1次2百元,並且需要留下汽車鑰匙,而該夫妻皆照辦配合,但在結帳之際,業者竟改稱應付1小時2百元的停車費,而這對夫妻也只好付了6百元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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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去紀念館

  近日有新聞提到有名男子因疲勞駕駛而撞上路邊四台跑車,因賠款金額甚鉅,引起許多討論,而疲勞駕駛的議題也再度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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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有一名雲林科技大學的李同學,拍了一張夕陽從鐵軌後方正中央落下的相片。李同學將這美麗的夢幻鐵軌落日夕照Po在網路上,吸引大量的網友按讚。不過,也引來了警察的關注,因為李同學在鐵軌附近的拍照行為,被質疑可能有跑到鐵路路線,若有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反鐵路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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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有一則重大交通事故,某少年無照駕駛又超速肇禍,同車的同班女學生及另名機車騎士魂斷街頭,造成2死2傷車禍事件,其中肇事車輛,經警方調查竟為「權利車」!而何謂權利車呢?分以下幾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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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時除了怕遇上無視交通規則的三寶駕駛外,若遇上如流氓一般逼車、故意急停的駕駛,也是非常危險和令人惱怒;日前在國道上就有一台遊覽車遭到前方聯結車惡意逼車,六度隨著遊覽車變換車道故意擋在遊覽車前面,讓遊覽車上的乘客紛感忿忿不平。逼車行為不僅使得被對方駕駛之生命安全有受威脅之虞,也使得其他用路人一同承受風險,因此逼車這種惡劣的行為除了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外,甚至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而必須背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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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駕車在新聞渲染報導下,已經成為民眾心中惡獸名詞。輿論支持之下,立法院幾次修法,無論處罰刑度或行政罰鍰額度,從1990年代末期至今,有增無減,司法機關案件量也越來越多。酒駕若未造成他人損傷,有提出刑事責任違憲之觀點,只不過大法官不願意受理相關聲請案件,也未正面回答此問題,生怕不小心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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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溫馨照

  近來有兩國中生相約騎腳踏車出遊,於行經一處路口時,2人違規闖紅燈還逆向行駛,適有女騎士騎機車綠燈通行該處,見2人逆向而來,為免撞到2人趕緊閃避,卻失控自摔造成多處骨折、撞傷等,住院休養半年才能上班。女騎士事後控告2學生過失傷害,也對2人的家長求償計一百多萬元。法官根據事故鑑定報告,認定2國中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學生家長是法定代理人,判決應連帶賠償1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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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喝點小酒,擔心酒駕的問題,將未發動的機車牽至附近停車格停放,遇到警察臨檢拒絕酒測,應該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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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慢車停等區早已行之有年,但前日有名賓士駕駛人從後方追撞正在機車停等區等紅燈的機車女騎士,且指責對方,因此上了新聞。講「機慢車停等區」可能一般人還比較模糊,但若說是在停止線後方畫設、專供一般重型機車停等紅燈的一方形區域,相信就不陌生了;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第1項:「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明確規範了可以在機慢車停等區停留的車種僅限於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及慢車駕駛人,若非上述二種駕駛人卻停留在機慢車停等區,將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以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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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與車

  新北市的機車駕駛今年年中開始應該有注意到,路邊的機車停車格除了原本的一般白線停車格外,還多了另一種框線內加繪綠色線條、旁邊加註「電動機車專用」字樣的機車停車格,而在擁擠市區往往機車位一位難求的情形下,便有人提出質疑,這樣的電動機車「專用」停車格究竟是否有設置依據、又是否真如字面上的意思:僅供電動機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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