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交通違規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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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路上各家計程車到處跑來跑去,像是Uber、yoxi、台灣大車隊、LINE TAXI等等。假若該車隊的計程車發生車禍過失致人死傷,車隊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還是只有肇事計程車司機自己單獨負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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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義交人員在馬路上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行為,基本上,義交執行指揮交通是依法行為,行人或駕駛要聽從指揮,若是駕駛人未服從義交指揮肇事致人傷亡,是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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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法條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及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所以,人民遭行政處分後如有不服,因行政處分不停止執行原則,而有向法院或訴願機關聲(申)請停止行政處分「效力」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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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看到新聞,說機車騎士撞到路上的狗狗而跌倒受傷,故狗飼主要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之類的消息。但是,最近有一個類似案例,第一審法院卻判決飼主不用負責,原因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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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軍用卡車輾死人的新聞,又重新引起民眾對於「機車應如何超車?」的討論,所以機車到底應從左邊還是右邊超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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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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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最近收到的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引發網友熱議,因民眾從右側超車遭開罰,此時民眾才驚覺原來機車與汽車一樣不能從右側超車,但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僅規定「汽車」,看似「機車」不在限制範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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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位李姓駕駛被警察指控闖紅燈,開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駕駛一狀告到法院後,法院竟然撤銷罰單,改判免罰,理由是警察只有眼睛看到,沒有密錄器等客觀設備證明確實有闖紅燈,新聞上網後,不少網友嘖嘖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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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爆料,台北市員警碰到議員徐巧芯紅線停車時,因對方表明身分,而以勸導代替原本要開的罰單,因此有人質疑,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此種紅線停車非屬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行為,員警不開罰,顯然是害怕對方是議員,之後會很麻煩所致,但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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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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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內附判決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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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聽過易科罰金,但真正瞭解其意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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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道既然有「人行」二字,似乎只有人可以行走,而不能騎腳踏車,但其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0-3條第2項,政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因此政府可以設置「人車共道」的人行道,而依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腳踏自行車即為慢車之一種,可以行駛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另外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因此如不是人車共道的騎樓,腳踏車也不能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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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軍某指揮部士官長,因駕車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經單位核予大過兩次懲罰,並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議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該士官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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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美麗的花

  一般人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不同向直行車或轉彎車,到底誰有先行的權利呢?或是誰有先暫停禮讓的義務呢?很多人其實經常搞不清楚,例如說:車道數相同而不同向車子,同時都要轉彎,原則上「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很多人一定以為是左方車先行。不過,左右方要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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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乙駕駛自小客車,在路上擦撞甲已經出廠13年的藍寶堅尼,修理費用中的材料費為91萬5,000元,甲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擔賠償損害責任。但法院認為乙在材料費此一項目上只須賠償10%,即9萬1,500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號),這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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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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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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