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時除了怕遇上無視交通規則的三寶駕駛外,若遇上如流氓一般逼車、故意急停的駕駛,也是非常危險和令人惱怒;日前在國道上就有一台遊覽車遭到前方聯結車惡意逼車,六度隨著遊覽車變換車道故意擋在遊覽車前面,讓遊覽車上的乘客紛感忿忿不平。逼車行為不僅使得被對方駕駛之生命安全有受威脅之虞,也使得其他用路人一同承受風險,因此逼車這種惡劣的行為除了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外,甚至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而必須背負刑責。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以及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駕駛人若有逼車的行為,更甚至因為該行為而肇事者,除被處以新台幣6000元至24000元的罰鍰外,還會被吊銷駕照。
在刑事責任方面,則有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實務上亦有認為,逼車之行為雖未實際碰撞到對方的車輛,然事實上卻已妨害對方以正常車速駕車於道路上行進之權利,自有妨害對方行車權利之故意。
開車時,特別容易暴躁或甚至變了一個人的人大有人在,但情緒的發洩仍應有一定的限度,因為若不能妥善控制自己情緒而做出逼車的行為,除了可能被吊銷駕照外,恐怕還得負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更威脅到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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