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交通違規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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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釀禍!一輛轎車要開車門時,未先看後方有無來車,一輛機車就這麼衰的直接撞上摔車,騎士因摔傷而三個月無法工作,不幸中的大幸是沒被後方來車輾過,否則就不只三個月無法工作了。另外一個案例就沒那麼幸運,有位代酒客駕駛的男子,同樣未注意後方即開啟車門,一名女騎士撞個正著,彈飛至內側車道,不幸的是後方一台公車就這麼輾過,其緊急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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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醉駕車,體內酒精濃度超過一定程度或是不能安全駕駛的時候,就算沒有撞傷別人,也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是自行車呢?會有刑事責任嗎?其實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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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聽過所謂一事不二罰,也就是一個違法的行為,經過刑法處罰後,可以再依行政罰裁罰嗎?例如政府機關的一事不二罰的宣導文章就說道,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所以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不過監理站的其他種類處分像是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等仍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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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個新聞提到有被害人駕駛主張自己是綠燈直行,卻被救護車撞到,訴請國賠的案例,但法院認為不用賠償的案例。理由是本來看到救護車就應該要讓道,所以救護車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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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個令人會心一笑的影片,一名網友騎車在停等紅綠燈的時候,赫然發現停在他前方的那輛機車車牌頗怪,仔細一看發現車牌字母的J被改成O,就在紅燈尚未轉成綠燈時,前面那為變造車牌的老兄大喇喇的油門催下去直接右轉,好死不死剛好有警察,可想而知的警察就追了上去,該名網友之後也騎過去跟警察檢舉這位老兄的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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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提到某地交通裁決所拿了張民眾檢舉照片,處罰某部車輛違規車違規停止線,佔用機車停等區的案件,竟然遭到法院撤銷確定的判決,令人嘖嘖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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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民眾將三輛機車停放自家騎樓,遭人檢舉違規停車,警察在兩週內開了22張罰單給車主,其中一輛機車更是被開了18張罰單,遭交通局裁罰共一萬三千兩百元。車主以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為由向交通局申請裁決未果,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罰單,卻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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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有一家四人,其中夫妻及女兒於該次車禍亡故,僅存長子一人。長子向保險公司請求妹妹的旅客責任賠償遭拒絕,引發各界關注,有認為保險公司不盡情理,有認為法律保障不週,有認為應該要賠償,各種看法歧異。最後,連金管會都跑出來解釋相關保險給付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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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其中有乘客一家四人夫妻及女兒亡故,僅存的長子請求保險公司賠償遭拒,引發各界關注,有的人認為保險公司不盡情理,有的認為法律保障不周,有的認為應該要賠,各種看法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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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位慢跑者闖紅燈,與綠燈的機車,在行人穿越道附近發生碰撞,兩人均因車禍受傷。新聞報導說機車騎士因行人優先的「霸王條款」,所以肇責較大,不過這樣的看法,是有疑義的。有人認為此車禍位在斑馬線上,因行人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機車騎士違反第44條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依照「行人優先」保護條款,乃認為機車騎士肇責較大,因為機車在路口需減速慢行及暫停。但是,若根本沒有看到行人,或是行人突然跑過來,是要如何判斷呢?因此,本件的肇責比例,應該有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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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名男子酒後騎腳踏車遭警察攔檢,他認為自己騎腳踏車並未觸法,還嗆警察說自己又沒騎車、開車,只是騎腳踏車而已,腳踏車也不是吃電的,難道這也犯法嗎?警察表示,這樣確實為酒駕,進行呼吸酒測,酒測值高達1.63毫克,警方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處以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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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戀花賞櫻團三、四十人死傷之重大車禍事件,司機也已過逝,被害人家屬能找蝶戀花旅行社及友力通運公司求償嗎?蝶戀花或友力,得以靠行車輛為由而免除連帶賠償責任嗎?所謂靠行,是指出資購買車輛之真正權利人,基於營業上各式原因,將車輛名義登記於靠行公司,車輛的形式及外觀上均屬靠行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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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農曆春節,過年期間,計程車收費較平日為高,可說是人人皆知的事情,但大家知道嗎?這個提高收費,可是要依照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標準,否則就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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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日前發生在雲林的一起死亡車禍,一輛休旅車左轉時與對向車道的一輛直行車相撞,導致四屍五命的慘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休旅車內的兩名孩童,一名坐後座有乘坐兒童安全座椅的男童毫髮未傷,而另一名坐副駕駛座被大人抱著的女童則不治身亡。到底兒童乘坐安全座椅有多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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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件非典型肇事逃逸的新聞案例,肇事逃逸罪真的很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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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侵權事件而有和解必要時,雙方僅口頭和解,沒有簽立書面文件,這樣的和解有效嗎?例如車禍撞傷了人、打壞人家的古董、砸毀檳榔攤、盜領支票等等,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談好主要和解條件,也都按口頭協議內容履行,這樣的和解,基本上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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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黃先生因違停市場旁巷口,擋住後方公車通行,造成後方車輛回堵,警察請黃先生把車開走,不過警察回到現場,黃先生仍然違停未開走。警察於是開出白單(逕行舉發通知單),並將白單以雨刷夾在車輛擋風玻璃上,正站在車旁拍照取證時,買回菜趕回取車的黃先生央求不要開單,警察仍拍完照後離去。後來,黃先生收到900元罰單,主張警察取締他違停時,因為他人已回現場,警察應開紅單舉發他,而不是把白單放在他車窗上就走人。因此,黃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違停時,人已到場,警察應該開紅單,不是開白單。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警察方確實違反開罰單的SOP,真的撤銷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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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惡鄰古堡大廈管委會看到大樓前的馬路邊,總是有一排機車隨便亂停,不僅影響住戶出入上的方便性,更嚴重影響社區美觀,因此異想天開,決定自己在馬路邊劃一條紅線,讓人以為是警察或交通主管機關劃的,以阻止停機車,豈料常在該處停車的里長朱海編看到,覺得怎麼沒有經過自己這個里長伯的同意,交通單位就多劃一條紅線,很生氣,馬上打1999檢舉,這才發現這條紅線根本就是惡鄰古堡管委會私自劃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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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車禍,對方一定沒有責任嗎?目前司法實務的答案是不一定的。通般說來,還是要看加害人是否有過失,以作為判斷責任歸屬的依據。例如交通規則對於駕車之人,會要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實務經常因為這項規定,乃寬以認定駕駛人於發生車禍時的法律責任。因為車輛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車禍致死傷,被判刑的案例,彼彼皆是。實務上,通常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為依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過,法院應以交通信賴原則為主,以是否注意車前狀況為輔,作為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判斷的原則,才能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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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樂  

若騎機車的被害人違規左轉,與汽車發生車禍,機車騎士因而死亡,汽車駕駛若為「無照或是超速駕駛」,過去實務,通常都會認定汽車駕駛可能要負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可是,最近有一件新聞報導類似的案例,汽車駕駛無駕照且超速,竟然判決被告無罪的判決,這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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