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專車

  我國交通亂象多,路邊違停車跟機車騎士爭道的情形很常見。違規路邊停車後下車吃飯、買東西,經過的其他車輛閃避不及而出車禍,自己人雖然不在現場,是否仍有刑事責任?

  新聞報導高雄發生一件車禍,一名楊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違規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並下車至附近餐廳吃飯。另有一機車騎士和一輛大卡車行經同方向之該路段,機車騎士想從右側超越大卡車,往前鑽時卻突然發現有路邊違停小客車,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自摔倒地,被大卡車碾過死亡。後來,大卡車司機未被起訴,違規停車的駕駛被起訴,法院判決楊姓男子過失致死,處5月徒刑,緩刑2年。

  實際上直接撞到人的是大卡車,但因為大卡車根本來不及閃避突然自摔倒下的騎士,故不起訴。其次,判決認為,駕駛機車的騎士(即死者)本身有過失,因為機車騎士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就貿然超車,判決理由說:「則被害人於騎乘丙車過程中當可注意前方甲車停放位置已佔據部分車道而及早減速並採取稍靠左行駛之反應措施,然其後丙車竟仍直接失控自摔倒地,亦足徵被害人同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無訛,此節復據前揭覆議會認定被害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本件車禍肇事主因在案;然被害人雖亦有此部分過失,尚不因此解免被告之罪責,併此敘明。」

  路邊違停的楊姓男子,法院則認為他明知該路段禁止臨時停車,仍臨時停車,有所過失,且他臨時停車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成立這件犯罪。判決理由說:「……足見被告已明知上情,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逕其所駕駛之車輛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之處,其後果導致被害人藍○○(下稱被害人)因行車路線遭妨礙閃避不及而失控自摔倒地,是被告顯已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另經送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結果亦認被告於禁止臨停路段停車為肇事次因……且被告前揭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足認渠自白本件車禍自身有上述過失乙節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認。」

  無論是停車突然開門害機車騎士摔倒,或是像本件這種人雖然不在現場但害人閃躲不及被其他車撞的情況,違停的人都難免於刑事責任,所以千萬別再為了一時方便就違規臨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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