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專車

  日前有一汽車業務員開著客戶的新車準備去交車,未料行經某路口左轉時,與一台直行的保時捷發生碰撞,雙方車頭都嚴重受損,雖然肇事責任應尚未確定,但左轉的汽車業務員恐怕需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舊法原本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於此規定下,轉彎處雖應讓直行車先行,但條文同樣賦與了一項但書,依雙方車輛位置不同,而可能有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的情形。

  惟上述規定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修訂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刪除了但書,因此在現行法規規定下,已無按雙方車輛位置不同而有不同路權分配之情形,此次修正可謂已賦予直行車絕對之優先路權,即只要對向車道有直行車輛,轉彎車輛都應讓直行車輛先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93號行政判決亦已認定:「參照95年6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原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修訂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修正條文之意旨,係賦予直行車具有絕對之『優先路權』,不再依轉彎車之轉彎進度而決定其與直行車之路權先後……。」

  因此在開車行經路口要轉彎時,應有路權觀念,先注意並禮讓直行車先行,除為顧及雙方行車安全外,也是避免侵犯對方路權,導致肇事時需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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