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桃園一家知名湯包店,被員工控訴,突然收到老闆娘通知,叫他做到月底就好,擔心怕領不到這一個月上班的薪水,也希望店家可以先給。實際來到店家,確實沒幾個客人,不過他們否認爆料者是店裡員工,還說他已經離職,也說店裡現在正常營業,老闆最近也都有跟他們聯絡,並沒有跑路的情況。記者詢問店內員工表示:「他(PO文者)就離職了,他就馬上要薪水,我們知道的是這樣啦,(你們現在薪水是正常的?)10日才要發啊!現在才幾號?」
近日有新聞提到,醫院醫師執行職務,遭患者傳染新冠肺炎,自己反而成為要醫療的對象,前衛生主管機關首長表示,醫院應該確認該醫師有無違反醫療SOP,並考慮要將該醫師開除,只是勞工執行職務染上疾病,雇主不給勞工養病的機會,就要直接開除勞工,這樣是人之常情嗎?
西聒嘉因體質偏寒,每逢生理期均會明顯感到身體不適,近幾個月來因工作繁忙欠缺運動,生理期來每每痛到臉色慘白、捲曲在床無法起身。某日,西聒嘉一早即因腹部疼痛醒來,心裡明白又是生理期作怪來了,無奈地撥打電話向主管史伯告知欲請「生理假」,豈料史伯認為西聒嘉是蓄意逃避工作不想上班,竟以極度不屑口氣要求西聒嘉需提出試驗紙證明生理期,否則將不准假!西聒嘉對於史柏經常刁難、歧視女性之態度早已不滿,一氣之下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近年有件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重要案例,就是營造公司承攬某公家單位發包的溫泉取供設施統包工程,營造公司再招攬其他人去負責清洗井內壁。其後,因有被害人進入該溫泉井清洗井內壁,因吸入過多硫化氫而中毒並窒息死亡。
今天是五一勞動節,依照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勞動節為法定假日,應休假一日,雖然雇主可以與勞工協商給予加班費或補休,讓勞工當日仍然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仍然可以選擇休假。然而,為何五月一日會是勞動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