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提到,醫院醫師執行職務,遭患者傳染新冠肺炎,自己反而成為要醫療的對象,前衛生主管機關首長表示,醫院應該確認該醫師有無違反醫療SOP,並考慮要將該醫師開除,只是勞工執行職務染上疾病,雇主不給勞工養病的機會,就要直接開除勞工,這樣是人之常情嗎?

  其實,勞工執行職務受傷或生病,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之定義:「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如果醫師在執行醫療職務,遭患者傳染疾病,就算是前述的職業災害,可以受到勞動法令上關於職業安全之保護,而如果是新冠肺炎,則更有新冠特別條例的補償。

  且既然屬於「職業災害」,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僅有「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本件雇主屬於公立醫院,並無虧損或不能繼續經營之情形,染病的醫師還在醫療期間,醫院自然不能夠「趁人之危」,以勞基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來解雇這位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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