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家知名湯包店,被員工控訴,突然收到老闆娘通知,叫他做到月底就好,擔心怕領不到這一個月上班的薪水,也希望店家可以先給。實際來到店家,確實沒幾個客人,不過他們否認爆料者是店裡員工,還說他已經離職,也說店裡現在正常營業,老闆最近也都有跟他們聯絡,並沒有跑路的情況。記者詢問店內員工表示:「他(PO文者)就離職了,他就馬上要薪水,我們知道的是這樣啦,(你們現在薪水是正常的?)10日才要發啊!現在才幾號?」

  上開新聞最後發現似乎不是店家不發薪水,而是離職員工覺得沒有保障,詢問老闆可不可以先給最後一個月的薪水。那麼,到底薪水應該何時給付呢?遲延發放薪水又有什麼問題嗎?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有明文。大部分的公司通常都會在員工剛進去的時候就先說好,公司每個月都是固定在幾號發薪,遇到那天剛好是假日的話就會延到放假日過後的第一個上班日,此即為當事人間的特別約定。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及同條第3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倘若業主違反上開兩條之規定,是會被處以高額罰鍰的。

  其實會晚發薪水或是假借各種名目把員工薪水東減一點、西扣一些的公司並不在少數,有些公司即使獲利多,對員工仍然苛刻,薪水能少給就少給、能晚發就晚發的也是有的。除非是公司真的一直在賠錢、營運不佳,完全發不出薪水了,不然遇到這種違法狀況,可要視情況向主管機關檢舉,以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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