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跨國媒介婚姻營利行為之合憲性問題 2

  跨國婚姻媒介的營利行為,是會被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有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及處罰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對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限制,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不符,乃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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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契約確實履行,在涉及標的金額較高、先出後結或必須分期給付金額的交易,進行交易的一方可能要求他方(或他方主動)簽發票據或開立信用狀作為支付工具或履約擔保。以簽發票據作為付款工具的情形來說,當事人因為交易的需要,於票據正面或背面額外記載與擔保金額相關的文字,文字內容多為敘述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票款的性質為何,進而可能與票據法上的明文規定或票據的「無因性」相牴觸,影響該票據的法律上效力,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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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夜幕低垂,台北市南港區中研新村一對李姓包租公夫婦即開啟特殊的LED強閃燈,紅藍黃綠紫不停閃爍變化,在夜色中特別刺眼,經過的民眾不免好奇,社區內的鄰居則是苦不堪言,LED主人「放閃」的理由竟是社區有「腦控特工」使用電磁波攻擊他們,他們必須反擊;社區住戶表示,鄰居多次報警處理,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認定李翁、李妻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住戶」行為,去年已兩度裁罰,警察、衛生局、環保局等單位也多次前來處理,但李翁、李妻至今不改其行,仍然每晚閃燈,警察也難有進一步強制作為,拿這對夫婦沒轍。鄰居為解決這場光波災害,只好向法院提告請求「排除侵害」。記者聯繫上李妻,她堅稱自己才是受害人,還說:「這種腦控的報導你上網去查,受害者越來越多,台灣不能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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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冥冥中註定!44歲黃姓女子在17年前疑與一名男友交往但家人反對,她一氣之下離家「為愛走天涯」,多年來跟家人斷絕聯絡,也因失蹤多年遭法院宣告死亡。但警方日前在台北市萬華區街頭發現她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赫然發現她是「活死人」,隨即聯繫她家人前來派出所,家屬不敢置信,趕來認親團聚,距離她失蹤正好整整十七年。她家人聲稱,黃失蹤後她的八旬老母四處求神問卜,但神明都說黃還活著,一家人終於在17年後團聚。警方最後還告訴她申請「復活」相關流程,告誡她切勿再一聲不響離家,讓家人傷心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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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此一律師的酬金由法院來酌定,那麼,究竟法院都酌定敗訴一方要負擔的律師酬金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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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沒有可歸責之處,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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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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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姓遊覽車司機去年使用手機駕車撞死李姓少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李婦的丈夫呂男、年幼子女、父母,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請求損害賠償,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是「靠行」關係,法官認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自應認司機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判決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呂男等人新台幣8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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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介紹土地買賣或其他交易,有時會收取中間介紹的費用,社會習慣稱之為仲介費,或介紹費、中人費等等,名稱不一而足;在法律上,類似仲介行為稱之為「居間」,約定的仲介費用稱之為「居間報酬」。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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