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之前,我們曾談到媽媽嘴咖啡店員工殺人案之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假設員工上班亂罵人,僱用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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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協談離婚時,太太要求先生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先生匯款後,太太卻拒絕配合離婚,先生可以要求返還這200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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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關於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常見機關或廠商因為擔心流標,而找了幾家廠商來陪標,以符合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的規定。這種合意陪標的狀況,可能涉犯「詐術投標罪」,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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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導,日本法院處罰了某位在網路上洩漏漫畫劇情的網友,讓出版社大為讚賞,有媒體順勢報導認為,法院此舉等於宣示「劇透」劇情的行為屬於非法,告誡網友們切莫以身犯險。然細看報導內文,卻感覺有如入五里霧中,判決並沒有仔細針對「劇透」這件事情去討論,反而著重於網友違法上傳漫畫內容到網路上的行為作分析,令人不禁懷疑,真的有如媒體所說「劇透」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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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發社會關注之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咖啡店員工謝依涵下藥迷昏客人謀財害命,刑事判決殺人罪。被害人家屬則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判決「咖啡店老闆與加害人員工」應連帶賠償三百六十八萬多元。前述民事判決確定後,咖啡店老闆不服提出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還是判決駁回,而其提出再審的理由,大略是被害人不是在營業時間內被殺害之類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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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教授近日在媒體上展示了幾張美金本票,姑且不論競選策略與目的為何,不少人對這幾張本票的記載提出質疑,認為這幾張本票並不是有效票,後來國民黨則表示這幾張是本票的「樣張」,目前已由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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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最近有一件類似新聞案例,某A男懷疑妻子外遇,調查發現妻子和B男有婚姻外關係,後來A男和B男到派出所簽立和解契約書,B男同意賠償25萬元,但雙方協議A男應保密不能洩漏此事,否則B男可請求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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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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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公務員就違章建築的查拆,是否有可能圖利私人,故意不拆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大法庭提出了這個問題,亦即,「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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