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此一律師的酬金由法院來酌定,那麼,究竟法院都酌定敗訴一方要負擔的律師酬金是多少呢?

  先看看法律怎麼規定,依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4條規定,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標的數額百分之3以下或最高不超過50萬元;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最高不超過15萬元。

  那麼實際上,法院決定是多少呢?

本所整理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一年之間最高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共計452個裁定,包含了501個案件的酬金酌定。統計結果如下表:

第三審敗訴要負擔對方律師酬金,法院判多少? 2

以3萬元以上至4萬元區間為大宗,佔57.8%;其次為2萬元以上至3萬元,佔32.1%。最低金額為2,000元,最高為6萬元(共2件)。

平均一個案件的律師酬金為:27,808元。整年度核定之律師酬金總額為: 1,393萬2,000元

第三審敗訴要負擔對方律師酬金,法院判多少? 3
 
27,808 元             13,932,000
平均                總額
 

  由以上統計可知,法律雖然定的上限是50萬,但是實務上所酌定的金額已經固定在3萬元左右,上限50萬完全是不可能出現的天文數字。法院在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時,明顯低於一般市場自由競爭的行情,這樣的結果,究竟是便宜了誰?對律師界、民眾有怎樣的影響,是法院在將來〈商業事件法〉核定律師酬金時必須審慎思考的問題。

相關議題,可參風傳媒《鄧湘全觀點:商業事件審理限制律師費,為何引爆律師界眾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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