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在笨港05  

  最近有件新假屋主賣房子的新聞案例,值得社會大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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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車禍,對方一定沒有責任嗎?目前司法實務的答案是不一定的。通般說來,還是要看加害人是否有過失,以作為判斷責任歸屬的依據。例如交通規則對於駕車之人,會要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實務經常因為這項規定,乃寬以認定駕駛人於發生車禍時的法律責任。因為車輛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車禍致死傷,被判刑的案例,彼彼皆是。實務上,通常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為依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過,法院應以交通信賴原則為主,以是否注意車前狀況為輔,作為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判斷的原則,才能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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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仙樂園粉塵爆事件,造成造成500多人傷亡,預估後續損害賠償金額之高,令人咋舌。社會上多數意見認為主辦這次活動「玩色創意」和「瑞博國際」應該負起責任,負責人在接受士林地檢署偵訊後,向社會下跪認錯道歉。不少意見認為提供場地辦的八仙樂園,也該負起責任。有認為八仙樂園出租場地給「玩色創意」公司的行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子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中不得部分出租觀光發展設施的規定,但這可能不是法律上能讓八仙樂園負責任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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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從事工作時,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讓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有相關防止職災的法律規範,不過,有些業主還是不明瞭其內容,以致於被請求大筆職災賠償時,雇主才知問題的嚴重性。最近就有一件錄取勞工後未到任前的職災案件判決,值得業主及勞工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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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參與太陽花學運的陳為廷,不滿苗栗縣政府在大埔張藥房徵收事件上的處理方式,對縣長劉政鴻投擲鞋子遭控公然侮辱罪一案。日前法院判決認為丟鞋子是公然侮辱行為,但符合刑法第61條犯罪輕微,其情可憫的要件,判決有罪免刑。「有罪免刑」,顧名思義就是雖然有「罪」,但是免掉「刑」罰。這種判決,以103年的統計來說,在21萬多名有罪被告當中,也不過只有萬分之四的被告獲判免刑,在實務上可說相當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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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CN0217  

  有個新聞案例是這樣子,債權人撕毀本票影本,又再度持本票正本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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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台灣年輕人,據說是為了尋找自我,所以到日本參加AV男優的選拔,還因此當選在日本拍攝色情影片,當然,拍攝色情影片的行為算是製造猥褻物品,可能會構成刑法235條的妨害風化罪,這個部分聽眾應該都清楚,比較不是今天要說的主題,問題在於影片是在日本拍攝的,就是說這位尋找自我的台灣年輕人到日本拍片,會受到台灣法律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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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天就是端午節了,端午節最重要的就是划龍舟比賽,我們事務所也有報名龍舟比賽,最近幾乎是天天練習,前幾天練習的時候,我因為太認真,划到喉嚨受傷,這時候我們來思考一下法律問題,這種情形算不算職業災害,就是說公司在上班之餘舉辦康樂活動,像是划龍舟或是員工旅遊,員工要是在活動中受傷,能不能要求職災賠償。按照目前的法令,如果認定是職業災害,勞工在醫療中不能上班,每個月老板是需照發薪水,而且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甚至年終獎金、考績獎金都不能少。萬一傷得更嚴重,2年的醫療期仍未治癒,老板還得花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勞工,醫療費用當然也是可以跟老闆要。但是什麼樣的情況叫做職業災害,規定上3種情況下受傷都算是職業災害的範圍,1是勞動場所中受傷、2是作業上的活動所引起、3是其他職業上原因,所謂職業上原因範圍很廣,按照政府的函釋,只要是參加雇主舉辦或是指派的活動,而且有強迫參加的性質,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跟雇主都要注意,不是只又在工作的時候受傷才叫做職業災害,在參加公司活動的時候也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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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上個禮拜有一則國家賠償的新聞,引起大家的關切,事情大概就是有一個大學生獨自登山,然後不幸失蹤,消防局搜救51天都沒有找到人,但是很奇特的是,2個月後有其他登山客協助,2天就找回大學生的遺體。家屬認為警消搜救過程有問題,因此提告請求國賠665萬元。最後法院認定為消防局搜救不力,因此一審判消防局必須國賠家屬2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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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事務所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像是電視購物或路邊訪問推銷等等,都適用該法條規定,即俗稱「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而且,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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