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案例:大牛的一塊地借給老朱蓋間小木屋,讓他有棲生之處。隔了多年,小木屋舊爛了,大牛一家移民美國,多年未聯絡,老朱自行打掉小木屋重建為水泥屋。又隔了幾十年,大牛、老朱都歸西了。下一代的小牛、小朱都不認識,小牛繼承遺產時,發現這塊地,要求小朱拆屋還地,小朱說:「你爸大牛同意我爸蓋的吔,我也是繼承來的,不拆就是不拆。」小牛一狀告上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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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南投旅遊  

  立法院本月份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草案,我們注意到其中有二個重點,第一是包含病歷、醫療紀錄、犯罪紀錄、性生活等等敏感性個資,都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利用;第二,修法後刪除舊法相當擾人的「非營利使用個資」的刑事責任,回歸民事處理,避免刑罰過度擴張。看起來似乎兼顧個資持有者的人權與使用他人個資的權利,但仔細看看立法院通過的草案文字,就會發現是大開倒車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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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凶宅,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買賣價金。但是,如果買到墓地或是拆除凶宅原址興建的房屋,買方是否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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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個新聞標題這樣寫著:「手推車撞破假奶,逆轉判賣場免賠」。案例大略是一名婦人去大賣場購物,把手推車推上電動扶梯時,因為推車翻覆而撞破隆乳過的胸部,因此向賣場提告,第一審原本判決賠償六十萬元。不過,賣場上訴第二審,法官認為被害人未將推車停正,斜停狀態的推車未能卡住電動扶梯載台的卡榫,法官認為操作不當,判決婦人敗訴,才會出現撞破假奶免賠的芫爾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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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史任職法拉綠交通公司擔任小客車駕駛,負責接持外賓。有一天,法拉綠公司的大巴駕駛得了腸病毒臨時請假,當日又需大巴出車,老闆請沒有大客車駕照的小史幫忙開個車,小史說沒駕照不能開啊!老闆說事出緊急就幫個忙吧,小史無奈才出門駕油就把人家加油站給撞壞了,加油站向法拉綠公司求償二十萬元。公司賠了二十萬後,轉向小史賠償,小史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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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不繳是有可能被關起來的,但這不是刑罰,而是叫作「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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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4 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部份「勞動基準法」條文。其中有關「競業禁止」、「工作調動」二部份是相當重要的修正,雇主及勞工朋友均應該知道這二部份的新修規定,才能各得其所,雇主依法行事,勞工也知道最新的自身權利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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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軍宅問題沸沸揚揚,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4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4條的要件是「承購人」。如果向「承購人」來購買權利或房屋的「購買人」,與承購人的要件是否相符呢?文字上是不一樣的,不過,在此不是討論「承購」與「購買」的意義,而是提醒大家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條文要仔細看,一不小心或是法條看太快,就會忘了正確的要件,例如這個「承購人」與「購買人」長得就很像,容易誤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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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到了,很多人都在放假出國,有時候自己不能出國旅遊,但是看看別人網路上出國旅遊文章或是照片也是一種享受,不過我有一個同事很特別,他也喜歡看遊遊文章,但是他專門看悲劇式的旅遊心得,例如花大錢,但是吃、住的行程都很爛的分享文章,他說看完之後上班心情都好起來,慶幸自己可以上班沒有出國玩,我大概也看了一下內容,感覺真的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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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市公司東晉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約定人事經理東方朔任職滿二年時,東方朔可以取得一萬股東晉公司的股票,以表現公司對於人才的重視;豈料,不久之後,東晉公司改朝換代,新的董事長司馬德宗許多政策倒行逆施,不僅總經理陶淵明自請離職,連許多基層人員也深懷不滿,東方朔於是認為東晉公司不可久留,於是在人事經理於任職滿二年的前一天,向東晉公司遞出辭呈,離職單載明預告在二十天後離職,並請求東晉公司依照約定,發給前述股票。殊料,董事長大怒,主張東方朔申請離職的時候還沒有滿二年,所以不算達成發給新股的條件,拒絕讓東方朔拿到約定好的一萬股股票,請問東晉公司董事長這樣的主張,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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