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可供參考,一位林老先生於九十歲過逝多年前,已經罹患老年癡呆症,並無表達意思的能力。其子女主張繼母在林老先生過世前,有盜領千萬以上存在,還將父親不動產移轉至繼母名下,雙方因此產生訟爭。第一審判決繼母勝訴,第二審改判繼母須返回千萬存款及及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審法院是認定子女無法舉證林老先有失去辨識能力,以及繼母有盜領行為,乃判決子女敗訴。但是經第二審詳查,並經大醫院鑑定,林老先生確實有在某時間點之後,已經失去受領或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第二審法院乃改判移轉及贈與無效,繼母應返回千萬元存款及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過往,像是對於外在世界無意識,或不能理解外在事務之人,例如像是失智老人之類的人,就算沒有宣告為禁治產人,若能證明這類人在處分財產時是無意識狀態,該處分財產之行為就是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的。
目前,依現行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其次,再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接著,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所以說,帶著失智老人去把存款領光光,或是把失智老人的不動產移轉時,最好確認失智老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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