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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在飲料店打工的女大學生,外送飲料時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不慎造成他人受傷,法院認為送飲料為女大學生工作上的行為,認為業務過失傷害罪,而非一般過失傷害罪,這是最新的一個案例。駕駛變成了賣飲料的女大生的業務,這讓人覺得有點怪怪的。法律規定,如果是業務上過失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會因為業務行為而加重處罰。但實務上,經常因為到底是否是業務行為而發生爭議,像本件騎車送飲料發生車禍,送飲料而傷到人,說是業務傷害還有點道理,騎車行為要算是業務,是否過於牽強?
  對於從事業務行為造成他人受傷,需要加重責任的理由,有認為既然是業務上的行為,被告從事該行為注意能力應該要比較高,若出事就應該被加重處罰;也有認為業務行為造成的損害通常比較大,故加重處罰;也有認為業務行為若不透過較重的刑罰,容易造成危害,乃加重處罰。我國當初制定刑法過失傷害罪時,學日本照抄德國戰前刑法規定,對於業務行為加重處罰。以過失傷害罪來說,原本法定最重刑度是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業務過失傷害的時候,則是加重一倍,變成有期徒刑一年。然而所謂「注意能力較高」、「造成較大損害」、「容易造成危害」等等說法,向來受到學者批評,認為根本無法證明,而容易讓司法者恣意擴張解釋,甚至還有認為就算不是工作時間,平常從事駕駛之人開車撞到人,也有「業務加重」的適用,造成爭議。
  一般所發生的爭議,大概是交通駕駛的業務行為爭議,例如沿街叫賣麵包小攤車、餐飲便當外送小機車、修理紗窗紗門小貨車、青菜水果肉品小販車、郵差、計程車等等,都會使用到車輛,但是對於他們來,他們的業務是駕駛嗎?大概只有計程車吧!然而,因為其他工作者經常使用到車輛,因此,駕駛常常被認定為附屬業務,若發生過失的車禍傷亡,都會被認定業務行為,問題是駕駛並非其業務啊!這樣的認定與真實相違背,若為了加強經常性駕駛者的注意義務,可以另立交通專法,沒有必要創造出一套削足適履的業務加重法律條文。
  以日本來說,駕駛交通工具所生之過失傷亡,特別立了一套特別法《駕駛汽車致死傷行為處罰法(自動車運転死傷行為処罰法)》,對於駕駛過失傷害,最普通的情形(不考慮危險駕駛或是酒醉駕車,那種當然更重)也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照駕駛可以加重到十年以下。
  案例提到業務過失傷害被加重的情形有無理由,下一個簡單的結論來說的話,雖然不合理,但與合理之間,並沒有相差太遠。甚至以法官的心聲而言,還會認為比起其他國家來說,台灣判得已經很輕了。至於,有沒必要把業務過失加重的規定廢除,改採像是日本對於交通等特定行為加重來處理,可能就要經過更全盤的討論,畢竟戰後廢除業務過失加重的德國,最近修法又於一些條文中加入業務過失加重的規定,日本目前對於業務過失的行為也依然有加重,台灣未來要如何處理,可能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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