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發佈新聞稿:「渣男以外拍名義,利誘小模強盜殺人案」。陳姓女子遭勒斃一案,因被告程姓男子供述被害人友人梁女參與犯案,檢方於參考相關證據後,同時聲押梁女。案情細節,各大傳媒鉅細靡遺報導,說案發時被害人之閨密梁女也在場,涉有重嫌。檢方聲請法院將梁女給押了,一大堆義憤填膺報導或評論,紛紛指責梁女是「假面閨密」、「閨密的背叛」。甚至還有網路意見領袖跳出來,教大家如何分辨誰才是真的朋友。短短一天,二萬多則留言灌爆梁女臉書。
檢警後來認為梁女應該不在案發現場,相關指稱梁女在場的證據,應是程姓嫌犯故佈疑陣。檢警表示程姓嫌犯誤導辦案,以致於聲押梁女,既然發現程男所述有瑕疵,僅管梁女仍列被告,因羈押原因消滅,所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梁女,很快就將梁女釋放了。一下子打臉所有謾罵梁女的媒體和名嘴,瞬間輿論風向大亂,連網友都不知道該相信誰比較好。
如此峰迴路轉,卻也點出一個問題,檢警辦案不是偵查不公開嗎?網媒對於梁女涉案相關細節,為何講得跟真的一樣?難道記者有偷看到被告的筆錄嗎?還是參與案件偵查之人告知記者相關細節呢?否則,外人如何窺知偵查內容?不過,最後讓網友及媒體有種「被騙的感覺」,原因竟是程姓嫌犯誤導辦案。實際上,被告說謊不是常有的事嗎?誤導辦案一語頗令人玩味。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揭櫫了「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只要有在看新聞的人,都會懷疑這個原則。報紙上滿滿都是偵查中的案件,被放成頭版頭條的彼彼皆是。甚至,連地檢署都不乏將偵查案件進度寫成新聞稿,放在官方網站,這有偵查不公開嗎?司法實務界為了讓「偵查不公開」這塊招牌還能名實相符,特別在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可例外不受「偵查不公開」的限制,並由司法院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教導司法人員如何公開偵查資訊才不會違法,但此作法是否乃欲蓋彌彰之舉?
讓我們思考一下,偵查為什麼不能公開?為了偵查中的被告,在尚未遭起訴之前,保障其名譽不被貶損嗎?還是說,為了讓檢警辦案的隱密,透過偵查不公開的方式,維持檢警的訊息優勢?如果理由是後者,就可以解釋為何「偵查不公開」經常被檢警所打破,檢警基於查得差不多的心態,甚至認為放點消息還可提升知名度,畢竟辦大案升官有機會,乃認為把消息放出去也無礙。反之,若還沒查清楚,考量破案需求,就算無此「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也不會搬石頭砸自己腳,任意公開偵查資訊來圖利被告。然而,如果是為了保障被告名譽等基本權利的理由,無論偵查至何進度,有證據高度懷疑被告涉案或合理懷疑或僅僅是臆測,在起訴被告之前,按理不應公開詳實資訊。前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雖然同時包含了這兩個因素,甚至加入保障證人、被害人不被騷擾的理由,稱「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但實際操作上,看看這次陳女被害一案,可以知道,檢警真正的想法,毋寧在維持自己的訊息優勢,為了方便辦案進行,卻被警察所謂的「渣男」給擺了一道。至於被告的名譽,似乎就沒這麼重視了。檢方雖然釋放梁女,表示仍未排除梁女涉案,卻同時增加更多的話題性。
偵查細節難為外界所知悉,新聞讀者根本搞不清那些是加油添醋,那些是真的,反正姑妄聽之信之。網路名嘴網友撻伐梁女,人人跳出來當智者當先知,在檢警單方餵養資訊下,認定梁女可惡至極,就算她尚未被起訴,可說被網友先判了網路死刑,無論之後她到底是主嫌還是無罪,還是留下了曾經「假面閨密」的形象,這種印象甚至可能揮之不去。當然,未來偵查至終,梁女起訴與否有待調查。但是,類似偵查細節應嚴守保密作為,不僅維護尚未起訴被告的名譽,也保障檢警偵查密行,附帶保護了千萬網友。像這次梁女臉書二萬多則留言,那些開罵的網友們,都是跟著媒體跑,媒體的訊息又是跟著辦案進度走,要在茫茫罵海裡刪除自己的留言,還要花上一番功夫呢!
結論來說,許多學者振臂疾呼,應該要透過類似事件呼籲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且要求媒體自律,不要任意報導未經確定的司法案件,以保障被告利益。不過,現今資訊時代,人人皆可當成媒體在網路發聲,要求每個訊息傳遞者都要有這樣的想法極其困難。另一方面,若基於被告利益,限制了人民言論自由或是知的權利,反而會被認為是變相的言論審查,對於人民基本權限縮,讓國家更有濫權的可能。因此,正本清源之道,應強化資訊源頭的控管,如果司法人員不為了出名立功,詳實放話給媒體,自然也沒有詳實的消息來源可供報導,網友也不會以訛傳訛了,不是嗎?還有,警察局的新聞稿叫被告「渣男」,稱被害人「小模」,不會有點怪怪的嗎?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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