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委託設計報酬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政府採購標案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條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粗略可以分成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三者,勞務採購照文義來說又分成委任或是僱傭,不過因為民事法院著重契約的實質內容,不受文義拘束,故實際上屬於民法債編各論何種契約之性質,要視個案內容而定,司法實務判決曾言:「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道理就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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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圖片取自pexels)

  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與法官量刑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已如前文〈沒收判決與量刑(一)〉所述,法院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導致沒收判決之金額亦有違誤時,此時若當事人僅就沒收金額一部上訴,則未上訴之罪、刑等部分,是否因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而應一併上訴?也就是說,該未上訴的罪、刑部分,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之「有關係之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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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院就採購法判決歧異的處理

  台灣的法律體系承襲大陸法系,行政法院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但凡人民與國家間就公權力行為所為之爭訟,原則上會交由行政法院處理,例如: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中授權招標機關得將廠商刊登於採購公報的「黑名單」條款。然在有些案件中,廠商是因為與機關間有履約糾紛,才遭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像是機關主張廠商有可歸責事由而解除契約外,還要主張適用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刊登採購公報,前者就契約紛爭的部分會由民事法院管轄,後者刊登採購公報部分,則會由行政法院處理。那麼,若是行政法院認為機關刊登公報有理由,則民事法院就必須要認定廠商履約有可歸責事由,機關就可以合法解除或終止契約嗎?其實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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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因鄭華娟的妹妹在2022年間騎乘YouBike,行經台北市某路段,遭違規左轉的中型巴士撞擊進而傷重不治,後來駕駛被判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新聞指出,當時鄭華娟對判決並不滿意,並在臉書公開判決書,指出台灣司法有漏洞,所以她向政府喊話,「期盼交通公司的脫責法律漏洞,早日被政府重視且修法改善,別讓不受公司規範的巴士司機,成為路上、被交通公司縱容違規、駕駛大型車輛、路殺行人的移動炸彈」。另外,因為她妹妹是單身,旁系親屬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沒有民事訴訟追訴權,所以她批評台灣法律歧視單身且無直系親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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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黑名單期滿的廠商可以參與政府標案嗎?( 圖片取自 pexels )

                 有媒體報導,警政署某些採購案居然是由被刊登過採購公報黑名單的廠商得標,受到立委質疑其妥當性,立委表示怎麼會有廠商屢次遭刊登採購公報,竟還能夠順利得到政府標案?招標機關則表示一切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白話來說就是謝謝指教,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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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未記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法律效果 (圖片取自pexels)

                 本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特定情形,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此外,押標金在決標後如何處理?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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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判決與量刑(一) 「犯罪所得」是否會被法官作為科刑時加重 (圖片取自 pexels)

                本所最近遇到蠻值得思考的實務案例,是關於判決中若法院計算之沒收金額有誤,當事人僅就沒收部分上訴,其後該沒收金額確實因誤算,遭撤銷發回更審,則是否可能影響原本刑之量定?法院是否有重新評估量刑妥適性之必要?而針對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究竟有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限制?如果個案中沒收金額係根據行為人犯罪所得數額作計算,而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又是法院科刑審酌之因子之一時,則沒收金額因誤算而有變動,確實可能影響刑之量定。因此首先要說明的是,「犯罪所得」是否為法院科刑審酌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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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

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摘要: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任意、臨時的監督機關,其職權多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以及發起人、董事或清算人等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而不包括公司業務執行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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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鑑定全人障害0%仍得請求強制險失能給付嗎(圖片取自 pexe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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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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