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

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摘要: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任意、臨時的監督機關,其職權多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以及發起人、董事或清算人等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而不包括公司業務執行是否適當。

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發生什麼事?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

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及財產情形等狀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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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任意、臨時的監督機關,可視之為間接行使的股東資訊權[2]。我國公司法之所以設置檢查人制度,係考量可能發生監察人未善盡監督職責,而與董事狼狽為奸的狀況,故特於法定常設之監督機關外,設有檢查人以補監察人之不足[3]

 

檢查人之職權多係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以及發起人、董事或清算人等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而不包括公司業務執行是否適當[4]。在現行公司法(下同)中,可選任檢查人的機關包括創立會、股東會及法院。受限於篇幅,以下僅就本件案例事實中,由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法規依據為介紹。

由法院選派的檢查人,屬公權監督之一環。按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相較於本項於107年修前的條文而言,現行法將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擴大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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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2邵慶平(2023),《公司法規範與案例》,2版,頁270,臺北:元照。

3)王文宇(2019),《公司法論》,6版,頁495,臺北:元照;陳彥良2019),〈少數股東之保護與救濟〉,方嘉麟(主編),《變動中的公司法制》,2版,頁313,臺北:元照。

(4)王文宇,前揭註3,頁495。

(5)請參見2018年08月01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的立法理由。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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