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可以禁止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或探視嗎?基本上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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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不睦要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方式叫「協議離婚」;若另一方不願意,就是向法院訴訟方式叫「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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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到此一游

  夫妻間發生之婚外情或是異性曖昧行為等,另一半可能會要求簽立保證書或是切結書之類的東西。甚至,還有夫妻會協議若再發生類似情形時,應賠償他方配偶一千萬元之類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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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痞咬罐子

  工程實務上,若承攬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或是因故延誤履約進時等情形,業主為了確保履約完成,可能會與承攬廠商的下包商達成一定的共識,以監督付款的方式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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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揪揪的阿狗與小人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地主即出租人與佃農即承租人的租佃爭議,經常是地主認為佃農有不為耕作的情形,因此主張終止租約而收回土地。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若符合「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得予終止租約。但是,實務上關於不為耕作,有相關的論述,並非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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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遊玩笑呵呵的好開心

  大家都知道要申請專利,要注意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不過在判斷進步性上面,常有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技術具有商業上的成功,因此應符合進步性云云,但其實法院不一定都會買這個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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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喧騰一時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最近因為經營者提起再審,又浮上新聞版面,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原來的判決認定經營者應該負民事責任,並無不妥,所以駁回再審上訴。許多人質疑,難道法院是認為員工犯殺人案件的話,老闆也要負責任嗎?並且,員工如果是受雇於有限公司,為什麼老闆本人和股東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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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第105交上訴134號刑事判決意旨,說的很好:「本件被害人駕駛重機車,未注意前方路況,超速且闖紅燈進入號誌化交岔路口,被告駕駛之自大貨車,正常行駛於上開路段,於接近事發地點時,依燈號指示行駛,且無證據證明有超速情事,被害人超速、闖紅燈衝撞被告駕駛之車輛,事出突然,被告於案發當時雖可見被告車輛之燈光,惟其可採取迴避行為之反應時間及反應煞車距離均極為有限,於客觀上一般正常駕駛人均無迴避之可能,綜合上情,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並無超速或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難認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自無從遽以業務過失致死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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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因認女兒在幼稚園遭霸凌,叫了二名警察共同到幼稚園去「辦私案」,耍官威行徑,引起全國譁然,其濫權行為已遭花檢起訴了。此事件固然誇張,不過從以往諸多檢察官違法亂紀新聞中,可以下一個結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將是往後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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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事務所 所犬 boopee

  緣某聲請人主張因持續高燒,至國律師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 amikacin 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後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因此申請藥害救濟,然經審議結果不符藥害救濟要件,並經行政訴訟終局結果敗訴,而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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